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工作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護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農機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農機事故、重大農機事故、較大農機事故和一般農機事故:
(一)特別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機事故的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機事故,農業部、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派員參與調查處理。第五條 農機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范化建設要求,配備必需的人員和事故勘查車輛、現場勘查設備、警示標志、取像設備、現場標劃用具等裝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機事故處理裝備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保持通訊暢通。第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農機事故的報告工作,將農機事故情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第九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機事故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農機事故檔案管理。第二章 報案和受理第十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農機操作人員和現場其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農業機械作業或轉移,保護現場,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案;造成人身傷害的,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造成人員死亡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事故發生時機具和人員的位置。
發生農機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在就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后即行撤離現場。第十一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農機事故現場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公安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案方式、報案時間、報案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案的還應當記錄報案電話;
(二)農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農業機械類型、號牌號碼、裝載物品等情況;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況。第十三條 接到事故現場報案的,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即派人勘查現場,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決定是否立案。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案,事故發生后請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第十四條 經核查農機事故事實存在且在管轄范圍內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案,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農機事故事實存在,或不在管轄范圍內的,不予立案,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的安全監督管理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預防和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農村農副產品加工、農用運輸與農業工程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及其設備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作業、行駛、停放時,因駕駛、操作人員或其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他人員的違章行為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物品損毀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以及與農業機械駕駛、操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本轄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和區、縣(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設置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關)具體負責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操作)人員考核、牌證核發、違章處罰和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
鄉、鎮農機站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受區、縣(市)農機監理機關委托開展農機安全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做好農機監理機關的定編定員工作。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必須由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第二章 農業機械及作業的安全管理第八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各類農用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各型拖拉機等農用運輸機械,應在購置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產品合格證和推廣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手續,到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關注冊登記,領取牌照和有關證件。
農業機械轉籍、過戶后,應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異動手續。第九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由農機監理機關按規定進行年度技術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投入使用。第十條 農業機械必須經常進行保養。作業前,應認真檢查,達到良好技術狀態。農業機械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
(一)農業機械行走作業,牽引(懸掛)連接裝置應牢固可靠,牽引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必須采用硬連接裝置,農業機械行走時,嚴禁違章搭乘載人;
(二)農業機械在易燃區作業時,必須有防火設施;
(三)農業機械及作業場所的危險處應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四)從事有可能被運轉機械絞碾傷害的作業,不得戴手套、拴圍腰,女工必須戴防護帽,發辮不得外露,不得穿裙子。嚴禁無關人員進場自行操作或進入非安全作業區;
(五)從事農業機械藥物植保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品,熟悉藥劑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傷口未愈人員、哺乳婦女、孕婦不得參加植保作業;
(六)易燃、易爆物品作業現場,嚴禁煙火。第三章 駕駛、操作人員管理第十一條 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人員必須服從農機監理機關的管理,參加農機安全組織,接受安全教育。第十二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經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關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相應的農業機械。
駕駛農業機械的人員,年齡不得小于十八周歲。第十三條 學習駕駛員應當在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關辦理學習駕駛證,在教練員指導下駕駛,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方可按報考車型單獨駕駛。第十四條 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規定時間接受審驗,審驗不合格的,須參加補審。未參加年審或者補審仍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第十五條 駕駛證和操作證遺失或損壞的,應申請原發證機關補發。
農業機械駕駛員調離本監理轄區,或在本監理轄區內單位、地址發生變動,應在三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轉籍、變更手續。
駕駛員增駕或操作人員改操作其他機類的,須經原發證機關考核,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六條 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員應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操作人員應隨機攜帶操作證、準用證:
(二)不得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三)不得駕駛無牌無證或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四)不得將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
(五)不得出借、挪用農業機械牌照、行駛證、駕駛證或操作證;
(六)不得使用無效證件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事故處理條例(2012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正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農村農副產品加工、農村運輸和農業工程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及其設備。農業動力機械包括自走式農業機械和固定式的內燃機、電動機;作業機械是指與動力機械配套的農機具。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動力機械和作業機械在農村作業、停放和在鄉村機耕道行駛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傷亡或者機具、物品損毀的事故。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工作領導,將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具體負責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操作)人員考核、牌證核發、違章處罰和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應按國家規定做好定編、定員工作。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費用的收取,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并全部用于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第六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必須經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的專業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持有行政執法證件和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經上一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的專業考核合格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第二章 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第七條 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人員必須服從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的管理,參加農業機械安全互助組織,自覺接受農業機械安全教育。第八條 購置經營自走式農業機械和375千瓦以上農用動力機械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購置之日起20日內,持產品合格證及其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他有關手續,到所在地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注冊登記,領取牌照和有關證件。
拖拉機在未領取正式牌證前需行駛作業的,應申請領取全省統一的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按指定路線行駛。第九條 農業機械必須保持機件完好,各部安全裝置設備齊全,達到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嚴禁擅自改裝改制農業機械。第十條 拖拉機拖帶掛車或牽引(懸掛)農機具時,連接裝置應牢固,安全保險裝置應齊全可靠。牽引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必須采用硬連接裝置。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必須按規定接受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的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投入使用。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應采用先進技術設施檢測農業機械,興建安裝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測線,必須經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條 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人員,須經縣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操作證后,方可駕駛和操作相應的農業機械。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證和操作證遺失或損失的,應申請原發證機關補發。
駕駛、操作人員需增駕或改操作機類須經原發證機關考核,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駕駛農業機械的人員年齡不得小于18周歲。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按照規定接受年度審驗;審驗不合格的,須參加補審。未參加年審或者補審仍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或者操作農業機械。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轉籍、過戶后,應在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異動手續。第十七條 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下列規定:
(一)駕駛員應隨機攜帶行駛證、駕駛證;操作員應隨機攜帶操作證、準用證;
(二)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三)不準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或無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
(四)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出借、挪用農業機械牌照、駕駛證或操作證;
(六)不準使用無效證件駕駛、操作作業機械。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作業前,必須進行檢查、保養,達到良好技術狀態。農業機械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業機械在易燃區作業時,必須有防火設施;
(二)農業機械及作業場所的危險處應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三)拖拉機上道路行駛和從事農田作業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條件;
(四)拖拉機除駕駛室內按行駛證規定載人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乘坐人員;
(五)拖拉機拖帶掛車或牽引(懸掛)農機具時,必須與其動力匹配,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
(六)從事有可能被運動機械絞碾傷害的作業,不得戴手套、栓圍腰、穿裙子。女工必須戴防護帽,發辮不得外露;
(七)從事植保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品,熟悉藥劑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傷口未愈人員、哺乳婦女、孕婦不得參加植保作業;
(八)在易燃易爆物品作業現場,嚴禁煙火。
河北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以外的區域,進行作業或者停放的過程中,因駕駛員、操作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違章行為,過失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業機械事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關)依照本辦法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農機監理機關進行農業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關處理農業機械事故的主要職責是:
(一)勘查、處理農業機械事業現場。
(二)認定農業機械事故責任。
(三)處罰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者。
(四)調解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損害賠償爭議。第五條 根據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農業機械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種。具體劃分標準由省農機監理機關制定。第六條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農機監理機關處理,報市(地區)農機監理機關備案。
特大事故由市(地區)農機監理機關會同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農機監理機關處理,報省農機監理機關備案。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七條 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后,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及時報告當地縣(市、區)農機監理機關。
因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現場物體時,應當標明物體在移動前的位置。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關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案后,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調查事故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生產秩序。第九條 農機監理機關應當根據農業機械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需要,對肇事農業機械和有關環境狀況以及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態或者尸體進行檢查、鑒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第十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因農業機械事故受傷的人員。
因農業機械事故受傷的人員所需的醫療費用,由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預付,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農業機械事業處理結案后,由有關當事人按照在農業機械事故中的責任承擔。第十一條 對已經檢驗并已確認沒有復查必要的尸體,應當通知死者親屬或者其生前所在單位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第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關根據檢查、鑒定和處理農業機械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時留存肇事的農業機械及其牌證。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三條 農機監理機關在查明農業機械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業機械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業機械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責任。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五種,并依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完全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農業機械事故,由該方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他當事人無責任。
(二)因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業機械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大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起的作用基本相當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三)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業機械事故的,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起的作用分別劃分責任。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逃逸或者破壞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該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第四章 處罰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因違章行為造成農業機械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農機監理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輕微事故中應當承擔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責任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在輕微事故中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的,予以警告。
(二)在一般事故中應當承擔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責任的,吊扣駕駛證、操作證三個月,并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在一般事故中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的,吊扣駕駛證、操作證一個月,并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重大事故中應當承擔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責任的,吊銷駕駛證、操作證,并處以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的罰款;在重大事故中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的,吊扣駕駛證、操作證三個月,并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四)在特大事故中應當承擔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責任的,吊銷駕駛證、操作證,并處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在特大事故中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的,吊扣駕駛證、操作證六個月,并處以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的罰款。
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維護當事人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的合法權益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條例 ,依據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農業機械在本省城市郊區、非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鄉、村的田間、固定場所等道路外發生的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的處理。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在企業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省、市(行署)、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主管所轄范圍內的農機事故處理工作。省國營農場總局系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處理發生在本系統內的農機事故。第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含省國營農場總局系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下同)處理農機事故的職責是: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認定農機事故性質及當事人責任;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五條 農機事故按性質分為意外事故、技術事故、破壞事故和責任事故。
(一)意外事故:由于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的事故。
(二)技術事故:因農業機械的設計、制造和修理質量問題引起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有意圖、有預謀造成的事故。
(四)責任事故:違反國家、省有關農機安全管理規定和《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則》引起的事故。
意外事故、技術事故經認定后,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破壞事故經認定后,交由公安部門處理,責任事故經認定后,由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處理。第六條 農機事故按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程度,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小事故:輕傷一至二人;直接經濟損失二百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一至二人,輕傷三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傷三至十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第七條 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農機責任事故,市(行署)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派人參加處理;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農機責任事故,省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派人參加處理。第八條 處理農機事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得當。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九條 發生農機事故時,當事人必須立即停車(停機),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或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員,聽候處理。第十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在場群眾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部門陳述農機事故的經過,不得隱瞞農機事故的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二條 對與農機事故有關的機具、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事故現場狀況,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請有關部門派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做出書面結論。第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根據農機事故處理的需要,有權扣留與農機事故有關的農業機械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有單位或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指定的一方或幾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故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條件的醫療單位,對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決定暫存的尸體應當接受存放。
上述單位收取搶救治療費用和尸體存放費用有困難的,由農機安全監理部門負責收回。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的尸體經檢驗或者鑒定后,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應當在接到農機安全監理部門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拒不辦理的,存放尸體的費用自理。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關系以及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