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長和交通事故
這場長深高速江蘇宜興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在2019年9月28日。在當時造成于長和交通事故 了影響。
2020年9月11日于長和交通事故 ,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報告中指出,要對浙江、安徽、河南三省相關部門分別責成紹興市及交通運輸局,阜陽市臨泉縣及交通運輸局,鄭州市交通運輸局及公安局等15個單位作出深刻檢查,對45名人員進行檢查。 本次事故的調查中,將會對45名人員進行調查,這其實也反映了當前一些機構人員現象,應該嚴肅對待,提高相關部門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輛大客車在高速行駛過程中輪胎出現問題,導致車輛失控。可以看出,這直接與浙江,河南以及安徽三省的相關部門關系密切。由于相關人員的影響,審核未果,釀成了這樣現象,事故造成的巨大后果影響了很多個家庭,這是我們沒有想到的。浙江省諸劍明被記錄到檔案,給予紹興市交通運輸局委員王光善其職位調離,給予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分局蔣才興被記錄到檔案。安徽省紀委監委給予符國風,阜陽市交通運輸局王飛,臨泉縣公安局蔡彪等3人被記錄到檔案。河南省紀委監委給予鄭州市副市長吳福民,鄭州市交通運輸局翟政,鄭州市公安局張保等3人被記錄到檔案;對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原車務科民警王磊進行其他方面的檢查。對其他相關責任人,三地紀委監委也分別被記錄到了檔案。
為人民服務,一直是國家公職人員應該秉持的理念,所以在今后,一定要提高公職人員的思想覺悟,真正做到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
長深高速江蘇無錫9•28交通事故調查公布,誰能負責?2019年9月28日上午7時許于長和交通事故 ,寧杭高速杭寧方向2154KM處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輛由南向北行駛于長和交通事故 的車牌號為豫A5072V的大客車在行至該路段時,沖破道路中央隔離帶駛入對向車道,與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車牌號為蘇GF3658的半掛貨車相撞。截至2019年9月28日16時許,該事故共造成大客車及貨車上36人死亡、36人受傷,其中9人重傷、26人輕傷、1人已出院。
事故發生后,江蘇省、無錫市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機制,省政府成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全力做好現場救援、事故調查、善后處置和死傷者家屬安撫工作。省和無錫市派出醫療專家到達宜興幫助救治傷員。由國家應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組成的前期工作組已于當晚抵達宜興,指導事故處置,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領導下,浙江、安徽、河南三省紀委監委立足紀檢監察機關職能職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對事故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了嚴肅查處,并督促相應黨組織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深刻汲取教訓、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共對45名公職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其中,鄭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吳福民,鄭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翟政,鄭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保等3人被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事故發生后,浙江、安徽、河南三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就嚴肅問責、舉一反三抓好整改工作等提出要求。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開展全省客運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出臺客運轉型升級實施意見等行業政策,紹興市相關職能部門、柯橋區政府組織開展道路客運非法違法營運專項整治等。安徽省阜陽市開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保安全保暢通治亂除患工作。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應急管理廳在全省開展道路客運企業和車輛安全專項整治,鄭州市對無運營資質的客運車輛實施召回封存和綜合整治,建立營運客車登記上牌會商機制和非營運大客車動態監控平臺。
2014年8月28日長流交通事故事發地點是在長流鎮傳貴村村口于長和交通事故 的主干道海榆西線上于長和交通事故 ,一輛裝載著土方的大貨車右前側被撞壞于長和交通事故 ,距離貨車前方不遠處一輛電動車被撞的支離破碎于長和交通事故 ,車零件散落一地。現場的一位目擊者向記者介紹了當時的情況。
被撞身亡的電動車車主姓張,是一名20多歲的女性,事發時剛好下班騎車往長流方向行駛準備回家。而事故發生的地點就在張女士家附近,當時她準備往左拐,剛好被迎面而來的大貨車撞倒,整個電動車被壓在車底。之后消防人員趕到現場后,才將張女士從車底救出。但由于傷勢過重,因搶救無效死亡。而在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記者也見到了貨車司機。
貨車司機說,當時他的車速并不是很快,當他突然發現電動車出現的時候踩剎車已經來不及了。而發生事故后,他也第一時間撥打了110、120。目前,貨車司機已經先行墊付了死者的喪葬費,而交警部門也在對事故責任做進一步的調查。
交通事故長時間不處理會怎樣一、都不去調解,交警會在兩年后把此案注銷,扣押車輛會被變賣,成為交警隊財產。
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根據交通法要求,劃分為承擔事故總損失的70%和30%,于長和交通事故 你們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對方根本沒有和于長和交通事故 你們協商的余地。
三、對此種爭議最好的辦法是首先拿事故認證書到區法院申請仲裁,讓肇事主要責任方信服他所應該承擔的損失。
四、如果對方惡意賴賬,那么就提起訴訟,向法院提供對方惡意的證據,要求法院強行執行肇事者的財產。
五、最近高院對強制執行有新的司法解釋,所以也不用對執行難有所擔心。
申請仲裁自申請日起,普通民事類三級以下案件,為四個工作日。
擴展資料:
處理時限
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事后報警的時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如何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復核的時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調解的時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并于八日內制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扣押車輛的法律依據及扣押車輛的時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