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圖文內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條內容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內容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
1、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
2、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是不是一定要受到損害才可以申請賠償損失不一定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不同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的法院有不同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的認定。雖然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處理標準,但是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仍建議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與商家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
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十倍賠償不以受到人身損害為前提。例如,在(2018)閩01民終4450號案中,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應以損害結果為要件問題。該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系分別對“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兩種不同情形下,消費者權利主張及選擇的規定,二者并非遞進關系。第一款規定的是補償性民事責任,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違法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或其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他損失的責任,而第二款既有補償性民事責任,也有懲罰性民事責任。食品安全法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的規定,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時,其權利依據應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故該條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屬于特殊的產品責任,不應以損害結果為責任承擔的構成要件。在(2021)津0112民初8923號案中,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該法律規定的損失,并不限于人身健康損失,購買貨物的費用可以計算為財產損失。但是,亦有法院對此持相反的觀點,認為菜品中有異物并未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且人身未遭受實際損害,不能獲得十倍賠償。例如,在(2017)滬01民終10698號案中,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菜品中雖發現異物,但并非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倪某亦未提供證據表明其人身遭受實際的損害,故倪某要求賠償十倍貨款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支付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前述情形,本案爭議不存在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事實依據和法定條件,故本院對其主張難以采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補償性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的是懲罰性賠償責任。兩個條款是補充關系,即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必須以有實際損失為前提條件,否則不應支持。
食品安全法賠償標準一、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的標準
除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了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外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有最低賠償金額的。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所以,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的金額為1000元。
二、食品安全法10倍賠償的構成要件
構成“十倍賠償”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是“經營者明知”;三是“標簽、說明書”類問題不符合本條款關于“瑕疵”的但書規定情形。
1、首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這個前提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在法律規定的眾多食品安全問題中,只有經檢驗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才是“十倍賠償”的法定情形。
2、其次,是否屬于“明知”情形是判定經營者是否應當予以“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經營者”的概念在本法中包括食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
3、最后,標簽、說明書的“瑕疵”問題是免除“十倍賠償”的但書規定,也是目前爭議最大的法律“空白區”.
簡單來說,判斷標簽、說明書的“瑕疵”是否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應當視標簽、說明書所傳遞的錯誤信息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判斷。
除上述三個要件以外,本條第一款中“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表述一直都被忽略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了。因為有觀點認為,在這一表述中的“受到損害的”才是“十倍賠償”的最關鍵要件。如果“消費者”沒有“受到損害”,則“十倍賠償”根本不成立。而對“受到損害”的認定則是比“瑕疵”認定更為復雜的一種判斷。
三、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方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賠償方式有兩種,即支付價款十倍和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實踐中人們可以選擇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懲罰性賠償一、148條第二款是一個懲罰性賠償,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的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可以首先像廠家要求賠償,廠家還不能推諉,先賠付給顧客,如果是生產問題,廠家自己擔責,如果是經營者的問題,必須先行賠付再去向經營者索要賠償。
二、如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并在價款十倍和損失額三倍中有權自由選擇,最低限額仍然為1000元。第二款賠償金的關鍵并不需要消費者遭到實際的物質損害,對消費者的損害行為在假冒偽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經存在,即侵犯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了消費者相應的權利,跟該商品是否實際使用了無關。
三、第二款中的但書項“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即標簽、說明書出現了一些類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導時,便可以豁免懲罰性賠償。
四、“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商只需要證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規避千元消費者賠償,而只進行普通的十倍賠償就可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擴展資料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148條 :
案例:
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購買了兩袋大米。大米外包裝袋上寫明生產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產品執行標準為NY5115-2008。經上網查找,郭女士發現該標準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經被廢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賠償。
但超市認為,使用已廢止標準屬實,但大米質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賠償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產,郭女士想要獲得賠償,也只能找大米的生產廠家索要。???
【評析】超市應作出十倍賠償。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即郭女士具有索賠的選擇權,超市只能先行擔責。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