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1、 工傷保險 賠付行政 訴訟 。以 社保 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 工傷 賠償勞動仲裁。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3、工傷賠償民事訴訟。以用人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4、申請 傷殘等級鑒定 。向地市級社保局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醫學專家進行鑒定。 5、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向地市級社保局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醫學專家進行復查鑒定。 工傷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 四級工傷 傷殘 待遇 標準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 (1)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 工資 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 傷殘津貼 :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補足差額: (二)五級、 六級工傷 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 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 )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級至 十級傷殘 待遇 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要求: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如何處理工傷賠償糾紛?一、如何處理 工傷 賠償糾紛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沒有參加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的情形下,由于申請 工傷認定 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者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后往往不愿申請工傷認定和 勞動能力鑒定 ,而是選擇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者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會采取迎合態度。但這里需要勞動者注意的是,協商不符合 工傷賠償標準 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不同意補足的,建議勞動者采用勞動仲裁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選擇協商解決問題,應多咨詢醫療專家、 律師 等,條件允許的,最好有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二、 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 工傷事故 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北京 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達到 傷殘等級 人員,治療工傷或 職業病 的 醫療費 。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 2.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 傷殘 人員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 撫恤金 ,標準:一級為本人 工資 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2)發給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8個月工資; (3)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其每月的 護理費 標準是:全部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發給護理費;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護理費;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3.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工資;六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4個月;七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2個月;八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0個月;九級為傷殘職工本人8個月;十級為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 (2)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擇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2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七級2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1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九級1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 失業保險 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 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4)因工致殘1-4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除按本條(1)(3)款的規定執行外,其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鍍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我們一定要有 證據 證明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如勞動合同等文件,否則出現糾紛,維權就有一定的難度。其次我們需要進行工傷認定,一般用人單位會在30天內進行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認定的,可由個人在一年之內進行認定。
工傷保險糾紛應該怎么處理1、工傷職工及其親屬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工傷職工或者單位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2)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率不服的;
(3)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工傷保險賠付的糾紛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