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安全隱患排查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安全問題是整個社會維持正常運轉的基石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安全問題一直是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我國對相關行業的安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因此,相關單位和主要負責人都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去執行相關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對各種具有生產危險性的行業都提出了安全隱患排查的要求,特別是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施工行業、運輸行業、危險物品的生產和運輸行業、相關儲存行業,裝卸行業等,都應該按照國家的法律和法規設置相關的安全管理崗位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對于危險源頭的測評和防范管理措施提出了要求,對在排查中的告知義務、行政許可制度實施、相關崗位的安全教育和入職培訓、相關危險物品店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危險物品所生產儲存使用的車間與員工宿舍之間的安全距離要求、臨時爆破、動火、用電等危險作用的報備等等工作都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和落實規定,對于違反了相應的規定的行為,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安全隱患的排查和防范是生產的第一要件,有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法律咨詢安全隱患造成人身傷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的解釋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與安全生產有關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的法律法規、條例有以下8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國務院令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5、《國務院令第302號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的規定》
6、《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
7、《國務院令第397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8、《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擴展資料
安全法制要求:
1、應加強國家立法標準和政策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變成強制性法規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
2、加強與國際接軌的認證標準,規范行業標準。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必須堅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領導和員工的安全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產法制秩序。
3、堅持“以法治安”,必須“立法”、“懂法”、“守法”、“執法”:
(1)“立法”,一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訂、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為強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2)“懂法”,要實現安全生產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礎。只有使全體干部、員工學法、懂法、知法,才能為“以法治安”打好基礎。
(3)“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實到安全管理全過程,必須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到生產管理全過程。全體干部、員工都必須自覺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為目標,才能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
(4)“執法”,要堅持“以法治安”,離不開監督檢查和嚴格執法。為此,要依法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監督,維護安全法規的權威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
在存在安全隱患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向公路養護單位要求賠償,有什么法律依據,高分求詳細解答不知事故認定書是如何劃分責任的?
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共涉及到摩托司機張某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王某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未成年人楊某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貨車司機李某,塌方路段的養護方。我依次講一下。
如果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你描述的是客觀情況的話,我認為很可能會認定張某負全責或主要責任,理由如下安全隱患賠償法律條例 :
《道交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由此可以看出來,因為是李某先進入有障礙的路段,那么因路面變窄,通行受限,那么張某應等李某安全通過后再進入有障礙路段,但張某卻沒有進行僻讓,進而導致此事故的發生,所以,我認為應由張某負全責或主要責任。你文中講張某事先不知道有塌方,但問一句,既然路段養護人在塌方處雙向設立了標牌,張某不認識字嗎?做為有駕駛證的司機,這些路標路牌他是應該能識能認的,怎能以一句“事先不知道”為由推卸責任?
再次,王某做為未成年人楊某的法定監護人(不知是不是母親?)明知坐乘摩托車是危險行為,不僅自己沒有配戴頭盔,甚至抱著沒有任何自我防衛意識的未成年人乘坐,最終致使未成年人死亡, 我認為王某對未成年人楊某的死亡也是有一定過錯的。
未成年人楊某最無辜,因是未成年人,沒有任何過錯當然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塌方路段養護人,道路經長時間的使用和自然條件等因素,免不了會出現破損等情況,如出現影響使用的情況,作為養護方有責任盡到提示和盡早修復的義務。在此案中,養護方確實盡到了提示的義務,但是否盡到了及早修復的義務?如未盡到,那么原因是什么?法定的修復時間是多久?為何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都未修復?如果養護方沒有法定的理由,我認為還是有過錯的,并不是僅僅立個提示牌就萬事大吉,可以不管不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