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合同工與雇傭工合同分別對應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和雇傭關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按《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雇傭關系需要簽訂雇傭合同。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的區別
雇傭合同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并未得到明確的規定,只是在單行法和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如《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的批復》等等。不過,一般而言,雇傭合同被認為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而對于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是雇傭合同社會化的體現,是雇傭合同隨著社會經濟和大工業生產的發展導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強制性被擴增的衍生物。
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均屬給付勞務合同,兩者均以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均是雙務有償合同,均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資格的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主要指:
(1)國內的各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這部分勞動者主要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聘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而雇傭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主體資格的不同是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別。
2.主體地位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雇傭合同中,雇傭合同的主體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傭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3.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雇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在集體合同生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如果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按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高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的標準執行,在集體合同生效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標準。在集體合同失效后,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已經修改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仍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集體合同的失效只對將來發生效力。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4.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亦有較大的自由。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作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5.法律淵源不同
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調整,自羅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勞動合同則是由勞動法這個特別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雇傭關系的結果。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6.形式不同
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7.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雇員制和合同制的區別雇員制和合同制的區別有以下幾點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
1、適用的主體不同
雇員制中的單位(在聘用合同中稱為聘用單位)僅指事業單位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不包括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
勞動合同中的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稱為用人單位)是指在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通過勞動合同與工勤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2、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同
雇員制合同以合同期限、工作內容或工作崗位及職責、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合同變更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為必備條款。同時,還允許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知識產權保護、解聘的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勞動合同法定的必備條款除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了包括雇員聘用合同的上述必備條款外,還包括社會保險條款。
3、合同的期限不同
雇員制合同的期限分為短期、中長期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其中短期為3年以下。中長期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對合同的最短期限為多長則無限定。由此可見,在合同期限上,勞動合同較聘用合同更為寬泛。
4、訂立期限至退休合同的條件不同
期限至退休合同是指單位與個人為建立聘用關系或勞動關系而簽訂的、期限至個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在雇員聘用合同制中稱為“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在勞動合同制中稱為“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合同工和雇傭工到底有什么區別?合同工
contract worker
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的各項義務等。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雇用工給合同工區別在哪 ,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招用合同工采取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合同工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勞動者的素質。
在企業里正式工=合同工
在政府單位,合同工沒有國家編制,正式工有國家編制。福利待遇也有很大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