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
2、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什么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的年限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怎樣賠償的一、有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解除 賠償標準 是怎樣賠償的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 經濟補償金 ; 2、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 賠償金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擴展資料 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解除 的方法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 合同履行 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 解除合同 。《 勞動法 》第24條規定:“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 職業病 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勞動時,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相關用人合同的,用人單位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相關的勞動者可以得到適當的補償,保護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相關的用人單位也應對勞動者進行積極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