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在平時工作的過程中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常常會因為不可抗拒的因素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但也有勞動者會拒絕這個決定。那么,您認為 員工拒絕 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怎么辦嗎?按照相關規定,員工若是拒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其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他形式告知相關通知。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的決定,應當送達員工才產生法律效力。 但實踐中,由于員工不認同用人單位的作法,往往對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行為產生抵觸情形,包括不配合辦理交接手續以及不簽收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 那么,為了避免這個情形出現,用人單位怎樣做才能合法有效呢? 一、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類型作出基本的判斷,即從解除的原因、事前的溝通、同事的反饋等情形,來判斷這個員工對于解除或終止合同是什么樣的態度,是否存在抵觸情緒。 如果員工對于解除或終止原因能夠理解或接受,心態平和,則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讓其簽收,否則可能需要準備其他送達方式。 二、如果判斷員工可能拒簽通知時,可以在書面送達通知時,同時準備錄音設備,如果能夠在一些有視頻監控和同步錄音的辦公室則更佳。 在送達通知的時候,應當采取宣讀的形式,以便讓錄音或錄像設備記錄下通知的內容,宣讀完之后再送達給員工。 這樣如果員工拒收,由于已經當場宣讀內容,員工已經知曉了解除或終止決定,其拒絕簽收不影響送達的效力。 經辦人員可以在通知書上如實記錄對方拒收即可,對方對此送達事實如有異議可以提供錄音錄像資料加以佐證。 實踐中,有的單位習慣于找幾個同事來作證,證明送達的事實,并且在送達通知上簽字,這種做法的效力是存在問題的。 在 勞動爭議 中,如果用人單位的在職員工為用人單位作證,且證言是有利于用人單位的,一般不會作為單獨認定事實的依據。 因為 勞動關系 具有人身屬性,一般來說在職員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很難實事求是陳述真實事實,很容易受到用人單位的左右。 三、用人單位為確保萬無一失,還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即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員工確認的通訊地址寄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員工本人或成年家屬簽收均視為送達。 綜上所述,在您遇到 員工拒絕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況時,應當盡量別與當事人進行正面的沖突,以免引起不必要額的糾紛問題。用人單位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通知員工,或者進行勸解方式。一份工作的丟失不意味著對自己的否定,勞動者應當理性看待就業問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怎么辦一般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用人單位與離退休人員等之間的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而是適用《民法典》、《勞動法》。如果勞務合同約定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出現約定的情形后,勞務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拓展資料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實操中存在的風險
現在大量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勞動合同工的用工風險以及為了對人力成本進行轉化,與員工簽訂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卻跟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采用一樣的用工及計酬標準,這就是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一旦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員工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務爭議,在法庭上經過員工舉證,法院判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則用人單位也無法規避由此產生的工傷賠償、違規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相應成本風險。
法律依據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怎么辦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是在依法行使合同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的單方解除權,則員工不同意也不影響合同的解除。公司只要向員工結清工資,為其辦理好離職手續即可。但如果公司是違法解約的,則員工可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