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忽悠這種情況很難有確切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的證據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既然是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裁員的主要責任就不在單位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了,裁員補償金即使有,也不會很多,所以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你要做好心理準備。
被誘騙簽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法律分析:被詐騙簽了解除勞動合同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的協議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是無效的,被騙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簽訂的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被公司忽悠簽訂勞務合同,被辭退,有補償嗎?被公司忽悠簽訂勞務合同,被辭退,沒有補償。
勞務合同中,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報酬,被辭退時沒有經濟補償。屬于勞動關系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簽訂勞動合同,被無理由辭退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承擔支付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地位;
3、雇主的義務不同。為忽悠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簽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上述內容;
4、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調整,而勞動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調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除仲裁終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