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 歸責原則有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 一是 過錯責任原則 。 二是 過錯推定責任 。 三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四是公平責任原則。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的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全文(草案建議稿)第六條 【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緩和】依 侵權責任法 第二款和第七條關于適用 過錯推定原則 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無法獲得保護的被侵權人,且對該 侵權行為 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 侵權責任 的,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有什么責任歸則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 法》對兩種不同的情況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規定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了兩種不同的責任歸責原則 1、機動車之間 發生交通事故 的歸責原則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由 有過錯的一方 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這意味著,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歸責原則是 過錯責任原則 ,即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 ,就是說,機動車駕駛員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時,才對交通事故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 ,否則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對發生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的,那么都應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 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是什么?一、傳統 侵權行為 法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法是調整侵權行為及其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核心內容即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所謂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即行為人的行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損害時,行為人或者替代責任人承擔侵權 民事責任 的根據和標準。通俗地講,“歸責”也就是法律苛以行為人法律責任的依據和根源,而“歸責原則”正是法律為正確歸咎行為人責任而確立的基本原則。需要說明的是,法律規定何種歸責原則取決于經濟發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觀念等諸多因素。 因此,研究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也應當從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依據傳統的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的構成包括四個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性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在這四個構成要件中,行為人致人損害的事實、違法性行為、因果關系均屬客觀要件,而主觀過錯屬主觀要件。所謂過錯,即法律認為應當受到非難的、支配行為人從事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法學界通說認為,主觀過錯要件,不但是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而且是最終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既使已經具備了客觀要件,但如果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 這種以主觀過錯作為責任構成最終要件的歸責原則即為 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在 侵權法 上的確立適應了社會的發展,同時也符合社會普遍觀念。在早期的侵權行為法中,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損害事實本身,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此即結果責任原則。隨著思想啟蒙運動的發軔,人類理性日趨完善,現代民法確立了 過錯責任 的歸責原則,即行為人承擔責任需以主觀上具有過錯為最終條件。按照一般的邏輯,一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主觀上的可非難性,即過錯。反之,盡管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損害,但其主觀上不具有可非難性,自無承擔責任的依據,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說“使人負損害賠償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只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興起與確立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與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的,指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責任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既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我們說,歸責原則的確立與發展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隨著現代工業發展而逐漸興起的。自19世紀以來,現代工業的突飛猛進在為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帶來諸多的災難,如工業災害、商品瑕疵、 環境污染 、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 依據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不能合理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在高度危險造成損害時,如何確定過錯,無論實踐還是理論都是見仁見智、不一而終;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舉證,在此類損害賠償關系中,受害者本為弱者,距離 證據 較遠,舉證困難勢必敗訴風險較大。 過錯推定 的立法技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但不具有普適性;最后,對于此類侵權行為,本身并無可非難性,但損害確實產生。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但受害人所受損害并非空穴來風,如讓其獨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時,基于“有損害必有救濟”的補償觀念,許多國家立法確立了特殊領域的無過錯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特定領域效率與安全兩種價值發生沖突時,立法者根據一定社會價值判斷選擇安全的結果。現代工業是人類改造自然,實現自身解放所必須的,如為避免損害,禁止此類作業,無異于因噎廢食。但因此類作業受到損害的人的權利又必須得到救濟,才符合法制原則和公平觀念。因此,以實現公平為價值趨向,以強調對損害進行補償為目標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成為立法者的理性選擇。法律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包括以下四點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 1、 行為人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從中受益,因而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 2、 某種意義上說,行為人有義務控制損害發生,因而沒有控制,故應當承擔責任; 3、 危險作業人從事危險作業給周圍環境增加了危險,因而應當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4、 行為人多為大企業,讓其承擔無過錯責任,他們可以通過 社會保險 、提高商品價格將風險轉嫁出去。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一案所說的那樣“雖然被告沒有過失,但終究是他導致了災害,事故發生后,如果無辜的雙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損失時,與其令無行為人承擔,不如讓行為人承擔更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險作業,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視具體情形而定。 《 道路交通安全 法》規定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駕駛人、行人之間 發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1、機動車之間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適用過錯責任。對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時適用過錯相抵,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過錯的一方 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 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 無過錯責任 或嚴格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在運行中屬于高危作業,交通事故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害的,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條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