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生態公益林補償政策包括損失性補償和管護管理經費兩部分。其中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損失性補償資金是指補給因劃定為省級生態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經濟損失的林地經營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資金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具體補償對象為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
1、責任山、承包山是農戶的,補償對象是農戶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
2、未租賃或未承包的村集體林地林木,補償對象是村或村民小組;
3、依法簽訂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賃合同的,在合同期內,補償對象是承包者或租賃者;
4、國有、集體林場的林地林木劃為生態公益林的,補償對象是國有、集體林場或其他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賃者;
5、執行誰種誰有政策但未與林地所有者簽訂合同的,補償對象為經協商(協議)確定的對象。
一、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規劃指導思想、原則、目標;
2、建設條件分析與評價;
3、建設總體布局;
4、分區或分項規劃;
5、建設進度安排;
6、環境影響評價;
7、投資概算與資金籌措;
8、效益分析與綜合評價;
9、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二、生態公益林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打枝、采脂、狩獵;
2、毀林建墓地,毀林開墾,毀林采石、采砂、采土;
3、在禁火區內焚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等用火行為;
4、其它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武漢市森林資源管理辦法(2004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了加強森林資源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的保護和管理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充分發揮森林效益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植物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市、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林權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護森林資源,發展林業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
(一)確定本地區森林覆蓋率的目標,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將林業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完善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加強林業執法隊伍建設;
(三)將公益林建設、重大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的投資以及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納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組織、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育林費和更新改造資金,安排造林綠化資金,專門用于建設林木基地和營造林木;
(四)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五)組織制定林業科技與教育發展規劃,加強林業科技推廣體系建設。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保護和管理森林資源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編制本行政區域林業發展規劃,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定期組織森林資源清查,掌握森林資源的消長變化;
(四)組織、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
(五)監督管理林地的開發利用,審核申請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并簽署意見;
(六)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國有林地、林木的產權登記等日常工作;
(七)監督管理林木、木材的采伐、經營、加工和運輸;
(八)負責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和野生動物、植物保護工作;
(九)組織、指導和監督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和護林人員依法保護和管理森林資源。第七條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 在植樹造林、森林管理和保護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和經營管理第九條 國有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合作種植的林木,歸合作者共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個人所有的林木,允許繼承和轉讓。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荒山、荒地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承包期滿又不繼續承包的,其林木可以有償轉讓。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種植的林木,歸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所有;土地未明確使用單位的,林木歸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單位所有。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義務種植的林木,歸集體所有。第十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所在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所在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未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林地現狀,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在爭議地區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一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區內放牧、砍柴、狩獵和從事影響林木生長的生產經營活動。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第十二條 進行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區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的補償費(一)林地補償費: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5至10倍補償。
(二)林木補償費: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至3倍補償;
3、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至4倍補償;
4、種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當年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至4倍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征地安置農業人口的規定補助。但是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林地改良改造和營造相應人工林的煉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種苗)的費用以及前三年撫育管理(包括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墾復撫育等)的實際成本2至3倍繳納。征用、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其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繳納。安置補助費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的標準補助。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依照有關規定專款用于植樹造林、森林植被恢復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總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穩定和擴大林地面積。禁止毀林開墾。對毀林開墾的林地,誰批準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限期退耕還林。對拒不還林或者還林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還林,所需費用由毀林開墾者承擔。
第十五條 禁止亂批、濫占林地。臨時使用林地進行采石、采砂、采礦、取土和修筑工程設施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林木補償費(不伐除林木的除外)、森林植被恢復費。臨時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保護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損毀批準用地范圍以外的林地及其附著物。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為兩年,超過兩年的,按征用、占用林地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了的,由人民政府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處理。爭議經調解或處理決定生效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放林權證。
第十七條 林權證是處理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依據。未持有林權證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處理爭議的證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布的土地證;
(二)土地改革時期,《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將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時確定的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四)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五)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
(六)人民法院對同一爭議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
(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涉及行政區域邊界糾紛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第十九條 處理林權爭議工作中所需的測量、鑒定、制圖、立界樁等費用,由爭議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林地的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改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林地的用途,變更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和證件無效。對直接責任人,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林地使用性質的,其批準文件和證件無效。對違法用地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林地原狀,退還使用的林地。對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壞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對有爭議的林地發放使用林地許可證或對有爭議的林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其批準文件和證件無效,對直接責任人,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或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或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湖北巴東縣2022年公益林補償金發放沒有發放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了。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22年省級林業性轉移支付資金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的通知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巴東縣公益林補償金發放至10月1日之前需要發放完成。至2022年10月18日已經發放了。巴東縣,隸屬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湖北省西南部,長江中上游兩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東北部。
礦山開采時占用了公益林,受到怎樣處罰礦山開采占用公益林按理來講是觸犯了法律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的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具體的條款和處罰辦法煙臺奧普礦山機械已經為您整理相關的條款供您閱讀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加快林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林業事業應當列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實行林業建設目標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專職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行使林業行政管理職責,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林業用地面積占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縣(市、區,下同)劃為林區縣。林區縣的劃定,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的來源及使用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用于林業的資金。各級農業發展基金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業。
第七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森林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綠化意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保護森林資源、植樹造林、發展林業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2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編輯
第九條 森林資源實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
公益林的投資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商品林的投資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他合法權益。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益林建設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按照事權劃分,由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分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對納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資源、林木的投資經營者的補償,以及公益林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應當優先保障重要生態功能區。
公益林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國有林場、苗圃和自然保護區等單位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并按隸屬關系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工作的指導。
利用森林資源開發建設森林公園或者從事森林旅游的,應當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破壞森林資源。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定期組織森林資源調查。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資源檔案、統計、公告制度,每年逐級上報森林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林業,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人工商品林基地內的林木憑采伐許可證采伐,采伐限額實行單列管理。采伐跡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返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有林場、苗圃的隸屬關系,不得侵占國有森林資源。
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撤銷或者改變隸屬關系,應當由所在地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未建立國有林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山林應當堅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穩定林業承包生產責任制,引導林農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采伐、聯合造林和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
第十六條 承包到戶經營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在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綠化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歸集體經營,或者合作造林,或者重新發包經營。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已開墾的陡坡地,應當退耕還林。退耕還林的,按照規定享受補助和優惠政策。對生活困難的山區林農,當地人民政府還應當有計劃地實施下山安置。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情形外,森林、林地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抵押、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擅自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第十八條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審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經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并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林地、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經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的林木納入當年的森林采伐限額。
第二十條 因埋設、架設輸電、通訊、廣播等管道、線路需要采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3第三章 植樹造林編輯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植樹造林工作的領導,開展植樹造林宣傳教育,組織造林專業隊伍、單位、公民開展植樹造林活動,落實植樹造林任務,組織檢查驗收,提高植樹造林質量。
第二十二條 依法負有植樹義務的單位應當完成當地綠化委員會分配的植樹任務。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綠化費,用于綠化。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區域內的造林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平原綠化和沿海防護林體系,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風景名勝區和城市規劃區內的造林綠化,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植樹造林。
鼓勵用材單位、經營單位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林農合作造林,或者承包、租賃荒山、荒地造林,并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主要江河、溪流兩側,鐵路、公路兩旁,湖泊水庫周圍,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等宜封山育林地方實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四條 植樹造林應當堅持結構合理、品種優良、生物安全、適地適樹的原則,鼓勵種植優質高產高效的樹種。
植樹造林實行質量負責制。植樹造林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確保造林的質量。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4第四章 森林資源保護編輯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森林防火責任制、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防火檢查制度,保障森林防火、撲火經費。對參加撲火的人員給予誤工、誤餐等補助,對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給予醫療、評殘、殘疾補助、撫恤,并追究肇事者以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有林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和基層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制訂護林防火公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前或者延長本地區的森林防火期,確定森林防火重點期、重點區,并予以公告。
加強對林區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內,確需在野外用火的,應當落實防火措施,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機關批準。在森林防火重點期、重點區內,嚴禁野外用火。
在省、市、縣、鄉(鎮)行政區域交界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共同負責森林防火、撲火和護林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檢疫工作的領導,實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目標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做好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防治技術的指導工作。
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益林、森林自然保護區林木的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檔案,設立標志,明令保護,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
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未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的認定,分別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林業執法工作的需要,按有關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設立森林公安機構。
5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經營管理編輯
第二十九條 森林、林木的采伐,應當根據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年采伐指標實行限額采伐。采伐胸徑五厘米以上的林木,應當納入采伐限額的范圍。
竹子的采伐實行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公益林、天然闊葉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林木,禁止采伐。
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難以恢復植被的陡坡、險坡地上的林木,禁止采伐。
第三十一條 采伐林木應當依法申領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發放采伐許可證應當核定采伐的目的、地點、樹種、林況、面積、蓄積、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項目。
第三十二條 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應當于當年或者最遲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公益林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完成更新造林的,給予適當的造林補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放采伐許可證: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或者其權屬有爭議的湖北省公益林毀林補償標準 ;(二)上年度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更新造林任務未完成的;(三)無作業設計的公益林、天然闊葉林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四)法律、法規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
第三十四條 林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林農利益,減輕林農負擔。除國家規定的稅收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林農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木材市場的設立,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護資源的原則。林業、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單位或者個人在林區縣經營、加工木材的,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利用天然闊葉林燒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闊葉林生產人造板、食用菌等。
第三十六條 運輸木材或者采挖的樹木出縣、出省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木材運輸證件。木材運輸證件應當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件的,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和個人不得承運。
在縣內運輸木材或者采挖的樹木的,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
第三十七條 申請木材運輸證件,應當提交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檢疫證明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發給木材運輸證。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木材運輸證件手續:
(一)居民自用的家具;
(二)國外進口且單據齊全的木材;
(三)個人隨身攜帶的零星小件木制品;
(四)回收的商品包裝木箱板;
(五)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木材檢查站、木材運輸巡查大隊依法對運輸的木材和采挖的樹木實施檢查。
木材檢查站、木材運輸巡查大隊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設立或者撤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木材檢查站、木材運輸巡查大隊對違反木材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收購、運輸木材或者采挖的樹木的,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暫扣有關的木材和采挖的樹木。
暫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七日。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到三十日。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及糾紛處理 第四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屬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個人所有的林木除外。
第四十二條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圍為準)、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林木,屬個人所有。
義務栽植的林木屬該林地權屬單位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的,按協議或者合同規定確定林木權屬。
合作營造的林木屬合作者共有。
第四十三條 確認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林業“三定”時按規定核發的權屬證書為依據。林業“三定”時未確定權屬或者確定權屬有錯誤的,以土地改革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或者有關部門保存的土地清冊為依據。合法的權屬變更,應當予以確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原發證機關應注銷所發的山林權屬證書:
(一)發證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隱藏、毀滅有關證據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發證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土地改革時重復分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權屬應當根據有利于生產經營管理和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已協商解決的,核發權屬證書予以確認;協商不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雙方各半結合自然地形劃分;權屬確定前新造的人工林屬造林方所有,權屬確認后造林方的林木需要繼續生長在另一方林地上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權方按比例分成。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書或者土地證上記載的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準。四至記載的地貌、地物泛指的,以靠得最近的地貌、地物為界址;四至記載的地貌、地物不能確定的,由有行政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改革后的演變情況和經營管理現狀酌情劃定。
土地改革時,森林、林木和林地未確定權屬的,土地改革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已批準劃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屬國家所有。
有爭議的無證林地屬國家所有,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權給集體所有的零星林地除外。人工林屬造林方所有;天然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改革后的演變情況和經營管理現狀酌情確定。
第四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含合作化前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公社化前劃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屬國家所有;公社化后劃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已有協議或者作過處理的,應當予以確認。
土地改革后至合作化前,因遷居、嫁娶隨帶或者贈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屬接受方集體所有;合作化后隨帶或者贈與的,其權屬仍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生效前,非林地所有權方在林地所有權方營造的林木,其營造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權方按比例分成;本條例生效后,擅自在林地所有權方營造的林木,無償歸林地所有權方所有。
第四十八條 發生糾紛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個縣范圍內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商解決;跨市、縣范圍的,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糾紛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糾紛解決前,應當維護現狀,任何一方都不準進入爭議區域砍伐林木或者從事其他相關林事等活動,有關人民政府不得發放權屬證書。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處理山林糾紛工作的領導。負責處理山林糾紛的機構按規定的職權具體辦理山林糾紛的處理工作。
6第七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五十一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盜伐林木的規定處罰: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濫伐林木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樹種、方式、時間或者地點,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內,違反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等規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定之前擅自采伐有爭議林木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至三倍的樹木,并處實際損失價值二至五倍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毀林開墾、筑路、筑墳、采石、取土、開礦、建壩的;
(二)違反規定采種、采脂、挖根、剝樹皮、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三)違反封山育林規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四)其他故意毀壞森林、林木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樹木的,沒收非法收購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樹木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木材、樹木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林區縣經營、加工木材的,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樹木,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或者采挖的樹木價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一)重復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運輸證的;
(二)使用經過買賣、非法轉讓所得的木材運輸證的;
(三)運輸的線路與木材運輸證規定的起止地明顯不一致的;
(四)在縣內運輸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
第五十七條 利用天然闊葉林燒制木炭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燒制的木炭和違法所得,并可處非法燒制木炭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按規定或者越權批準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批準文件無效,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對審批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向林農收取費用的,責令如數退還林農,并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拒絕、阻礙護林員、木材檢查人員和其他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采伐,包括采挖。
本條例所稱木材包括:原木、原條、鋸材、原竹、竹材、人造板、木(竹)炭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木材。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