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關于十倍賠償的解讀
(一)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是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在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在財產關系方面表現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財產權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復人身權利外,還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對于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除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了適用本條規定外,還要依據《民法典》、《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這一款是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懲罰性賠償,又稱懲戒性賠償,是指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以使受害人一方回復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2)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其財產損失。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這里需要指出三點:
一是,因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食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食品生產者的責任,食品銷售者賠償的,食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于食品銷售者的責任,食品生產者賠償的,食品生產者有權向食品銷售者追償。
二是,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是,因食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首先這個十倍的賠償金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會支付的,他指的是如果作為生產者生產了一些不符合標準的食品,那么是需要承擔十倍的賠償金的,那么作為銷售者,如果明明知道他是不符合標準,還銷售的話也需要承擔。
產品質量有問題,幾倍賠償您好,根據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有無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是關于食品的。這個商品不是食品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那就沒有十倍賠償;如果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你這個商品是食品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那就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才有十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產品質量法十倍賠償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從立法本意和社會效果來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財產等其他損害后果為前提,將不利于維護市場良好秩序、懲治制假售假者的目的實現,有悖立法初衷。
其次,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實際上是支付了代價而沒有得到相對應的回報,已經受到了價款損失,該損失應屬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因此,只要有了制假售假的行為,就對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環境造成了影響,即使沒有造成其他損害后果,也可以支持十倍賠償。
擴展資料
在銷售者和消費者的地位明顯不對等的情況下,如果要求消費者舉證證明銷售者明知,是非常困難的。2007年施行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就明確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p>
對食品經營者的此項特殊義務,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再次予以明確規定。由此可見,銷售者有檢驗產品是否合格以及審驗供貨商的義務。如果銷售者不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上述義務,則可推定其“明知”。因此,此處銷售者明知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銷售者舉證證明自己不知,否則推定其為明知且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