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一、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審理期限 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其中,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就失去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了實際意義。 二、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是對第 一審 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 刑事訴訟 立法的趨勢,對于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 1、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1]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三、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 訴訟 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于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復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公訴 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原 刑訴法 規定由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 自訴案件 ,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修訂后的新《刑事訴訟法》第210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 刑罰 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訴書 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 可以同 公訴人 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 證人 、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得或不宜以簡易程序審判的情形,即應轉換第一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簡易程序審理是對刑事訴訟中一審程序的簡化,也是符合當今社會發展進步要求的。簡易程序審理雖然是一種簡化的刑事訴訟方法,但是其取證、審理、判決等每一個程序都是要非常準確合法界定的,必須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前提,才能對刑事訴訟進行簡易程序審理。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刑事簡易程序的審判期限一般為20天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可以延長至1個半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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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簡易程序審理是多久刑事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一般為20日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有特殊情形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的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時間 ;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