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應作以下處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
1、被害人可以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
2、被害人也可以在刑事訴訟結束后單獨提起;
3、被害人由于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案件的流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的流程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一)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且已經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偵查、起訴階段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經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
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有權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一百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 國家賠償 。 第一百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條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 監護人 ; (三) 死刑 罪犯的 遺產繼承 人; (四) 共同犯罪 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 繼承人 ;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僅對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放棄對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相應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其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 第一百四十五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 刑事案件立案 后及時提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 起訴狀 。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 證據 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 立案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以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五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筆錄。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 審理期限 ,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帶民事 答辯狀 的時間。 第一百五十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并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制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損失的單位作出賠償;遭受損失的單位已經終止,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繼受人作出賠償;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由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第一百五十七條審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認定其悔罪表現,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 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 一審 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不能繼續參與審判的,可以更換。 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 裁定駁回起訴 ,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 二審 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 訴訟費 。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 刑法 、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從上訴條文就是刑事訴訟法中第六章附帶 民事訴訟的審理 的相關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規范的比較詳細。如果發生了刑事案件,同時伴有民事賠償的問題的,起訴時應附帶民事部分。審理時,也應一并處理,一同解決。
刑事加民事事由怎么處理刑事加民事是根據實際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的罪行來進行判刑。刑事附加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賠償完損失還是會依照法律去進行判刑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但可以作為酌定量刑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必須要酌情考慮。如果是國家財物、集體財物遭受損失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本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加民事怎么處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的一個特殊程序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其立法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的宗旨是在懲處犯罪的同時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及時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效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減小犯罪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危害,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但由于附帶民事訴訟處在刑事與民事的交織點上,《刑法》僅僅作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怎么處理 了一個籠統的規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因而造成對此類案件的處理難度較大,爭議也頗多,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普遍存在著重刑輕民、過分強調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賠償標準的隨意性等錯誤傾向,各級人民法院針對這些情況,根據各自的審判實踐制定了相關解釋和規定,但有的將附帶民事訴訟等同于民事訴訟,使得案件錯綜復雜,久拖不決,有的與民事賠償絕然相悖,破壞了法制的統一性,影響了刑事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那么如何正確處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呢?筆者認為,一定要從立法的角度去理解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原意,才能真正發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效率。
《刑訴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設立的依據主要也是刑法的有關規定,《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這一規定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其一,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這種經濟損失一般是指財產被毀壞、人身傷亡造成的醫療費、誤工損失、喪葬費等可以直接計算的物質損失,包括已經存在的財產、利益減損和將來必然受到的物質損失,也不排除精神遭受極大傷害的精神撫慰金及殘疾、死亡的賠償金。
其二、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必須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也就是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性之間存在內在的因果關系。
其三、適用的對象是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
其四、人民法院應根據情況判處犯罪分子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情況應是被害人遭受損失的實際情況及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無過錯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