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哺乳期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按一年計算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哺乳期裁員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的,賠償標準是這樣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員工處于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進行裁員,強行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不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哺乳期裁員補償標準是多少哺乳期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的年限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按一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哺乳期裁員三倍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