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一、常見雙倍賠償的情形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勞動者有權獲得雙倍工資。
二、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雙倍工資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三、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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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規定是什么?一、關于 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的規定是什么? 關于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規定主要是《 勞動合同法 》第48、87條,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 工資 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賠償金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單位在 勞動合同期限 未滿時, 解除勞動合同 的,也就是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我們常說的被解雇。 第二種:患 職業病 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種: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三期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 解除合同 ,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雖然有關于員工在單位中可以享受到的待遇約定,但是并不是說員工的權益就在合同之外沒有任何的保護了,因為法律上對單位侵害員工的行為是有限制的規定的,如果單位存在違法的情節就必須向員工賠償 雙倍工資 基礎。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經濟補償金屬于一種企業在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而且職場的我們要考慮的問題很多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我們也有太多不懂的問題和解決方法,以下分享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1
一、哪種情形可以申請雙倍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與勞動者在本用工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系,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每工作滿一年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而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夠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實踐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應該從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解除合同程序三個方面證明,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三個方面均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2
一、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么
1、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按照規定,在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
2、自身無過錯時,用人單位先解除合同
勞動者自身沒有過錯,但有時卻發生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了一些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時勞動者若想獲得經濟補償金,只需要等待用人單位先行解除勞動合同即可,可以在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后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如下:
勞動者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非過錯性解除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非過錯性解除情形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經濟性裁員包括發生企業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進行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轉產調整等情況,用人單位進行人員裁減,此時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有過錯時,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
當然勞動者也不是一直只能等待用人單位在發生某些情形后來解雇自己,勞動者自己也是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情形甚至重大過錯的時候,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約,同樣也是可以拿到該有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保障;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意愿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要是覺得不愿意,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低于原來標準簽合同
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后,往往用人單位是應該和勞動者繼續簽訂合同的,但如果此時用人單位不肯繼續簽,或者低于原來的勞動標準簽,那么此時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給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扣稅嗎
勞動者個人因與離婚的婚內債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要看實際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當然,若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是可以的,這種情況下并不會受法律條文的約束。
雙倍勞動賠償金的情形3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訂立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有什么規定?一、訂立 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有什么規定? 理解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的應當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雙倍賠償問題,很多法律專家給出詳細解讀,相對來說,都沒什么大的理解誤差。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要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問題,必須將整條規定聯系在一起,即“未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的工資”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規定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二、 經濟補償金 和 賠償金 的區別 1、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 勞動關系 ,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用人單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則是對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種懲罰。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賠償金。在此,需要強調的是,除勞動合同中的雙倍賠償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即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賠償金的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單位寧愿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系。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 證據 ,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救濟措施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 經濟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可以采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 勞動爭議仲裁 ,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如果發生 勞動爭議 ,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 合同解除權 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第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 解除合同 ,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可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 解除勞動關系 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 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5、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正是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聯系所在。即: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計算勞動者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綜上所述,勞動賠償中包含了雙倍賠償,但是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獲得雙倍賠償,一般來說,勞動者在為公司勞動,公司卻借故不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或者是通過手段與勞動者簽訂了沒有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些都是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的,如果不賠償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