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雙倍工資賠償中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
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后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情況(在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內)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3.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規定,這個兩倍是在按月發的工資后再付2倍嗎?這個雙倍工資是指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你每個月獲得了一份工資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最長11個月內,可以主張再支付一份工資作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賠償雙倍工資標準是什么?一、 勞動合同法 賠償 雙倍工資 標準是什么?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三)應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范圍 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關系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后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 北京 地區) 三、雙倍工資的性質 雙倍工資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 賠償金 ,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于勞動報酬,不應計入 經濟補償金 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有關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中,對什么情況下可以取得雙倍工資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如果涉及到相關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相關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解決賠償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申請賠償的時候,勞動者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
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雙倍工資一般是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是每個月兩倍嗎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