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8周歲以下的兒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孩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是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的傷害,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責任。如果孩子有財產,可以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應該怎么賠償如果小孩在學校里受傷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那么就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般像孩子一類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上學的時候,若是受到了人身損害,由校方承擔侵權責任。
但若是校方有證據證明其盡了相應的管理義務、看護義務除外。
即若是校方想要免責,其需要提供其盡了應盡的照顧看護義務方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孩子在學校受傷如何賠償法孩子在學校受傷賠償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標準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一般以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協商一致為準。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孩子在學校意外受傷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一般人身傷害賠償范圍包括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構成殘疾的還應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法律規定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賠不賠,賠多少,怎么賠,分以下情形,供參考:
一、不滿8周歲的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孩子在學校上學,處于學校的監管和保護之中,學校對孩子的人身安全負有保護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對學校實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學校應該對孩子的意外受傷的責任進行舉證,如果學校不能舉證證明并非自己的過錯則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存在部分過錯則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二、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則由受傷方舉證學校存在過錯,學校在過錯范圍內,根據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準如下:
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損害賠償
小學生在校打鬧受傷賠償標準小學生在校打鬧受傷賠償標準:
1、主要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造成傷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
2、打人造成受害人出現人身損害的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賠償的標準一般由受害人的傷情而定。
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的是一種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未盡上述職責造成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中小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教育關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緣關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監護人與子女之間的監護關系,學校的責任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校學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
受害人受傷未致殘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的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孩子在校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