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內蒙古高院提出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了國家賠償申請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內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云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該決定已于12月31日送達。
呼格吉勒圖案國家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以上各項合計
2059621.40元。
呼格案是怎么回事?1996年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煙廠18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奸殺案的兇手(亦稱“4•9”命案)。案發僅62天后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法院判呼格吉勒圖死刑,立即執行。
2005年年末,被媒體稱為“殺人惡魔”、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他交代“4•9”命案是他所為。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了再審判決書,再審判決主要內容是撤銷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擴展資料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建平到呼格吉勒圖父母家格吉勒圖父母公開道歉。并向呼格吉勒圖父母轉交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毅峰個人慰問金3萬元。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成立調查組,對檢察系統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人員展開調查。2015年4月10日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正處級偵察員職務,并于次日在公安機關傳達。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呼格案
哪些案子當時判決錯了,現已改判?例如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呼格吉勒圖案(又稱4•09毛紡廠女廁女尸案)。
案情經過: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周歲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奸殺案兇手。案發僅僅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并立即執行。2005年,被稱為“殺人惡魔”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殺人案就是4•09毛紡廠女廁女尸案。
終審判決:2014年12月15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內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關于呼格吉勒圖案的二審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年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但是這時呼格吉勒圖早已被執行死刑,所以對死者父母提供了國家賠償。
呼格案是怎么回事,簡單的說一下?1996年4月9日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煙廠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警方認定18歲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 的呼格吉勒圖是兇手,僅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并于5天后執行。
2005年,轟動一時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當年這起“4•9”殺人案。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再審不進行公開審理。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云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華社黨組決定,對在推動呼格吉勒圖案重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湯計予以表彰,記個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證實: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夫婦向內蒙古檢察院遞交對辦案人員控告舉報書。
擴展資料:
2015年1月5日,“趙志紅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歷經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開宣判“趙志紅系列案件”。
據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同時,趙志紅被認定為“呼格吉勒圖案”真兇。這起發生于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當年即已宣布“破案”。報案者、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2天后,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最終,一審法院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判決趙志紅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宣判后,被告人趙志紅在上訴期內書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從輕處罰。
此前一審法院在宣判時曾表示,趙志紅歸案后主動供述部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屬于坦白情節,不構成自首和立功。
趙志紅雖具有坦白情節,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
參考資料:中國網-盤點呼格案的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