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監獄管理職權時違法給無辜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它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司法賠償的侵權行為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行使偵查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二,司法賠償的原因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違法行使司法權,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三,司法賠償實行有限賠償原則,范圍比較窄。第四,司法賠償不是以訴訟程序進行的,包括侵權機關和侵權行為人所在機關自己確認行為違法并賠償的程序,上級機關對賠償復議的程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賠償的決定程序。
司法賠償與行政賠償都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許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許多區別:首先,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行政賠償中,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賠償中,其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次,實施的時間不同。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從偵查到監獄管理等一系列活動中。再次,追償條件不同。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具有明顯的主觀性;而司法追償的條件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毆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傷害公民,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傷害他人,或者審理案件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相比之下,司法追償的范圍要比行政賠償范圍窄。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的具體程序在法律規定中是不一致的。
行政賠償程序與司法賠償程序有哪些區別您好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監獄管理職權時違法給無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它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第一,司法賠償的侵權行為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行使偵查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二,司法賠償的原因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違法行使司法權,侵害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三,司法賠償實行有限賠償原則,范圍比較窄。第四,司法賠償不是以訴訟程序進行的,包括侵權機關和侵權行為人所在機關自己確認行為違法并賠償的程序,上級機關對賠償復議的程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賠償的決定程序。
司法賠償與行政賠償都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許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許多區別:首先,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行政賠償中,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賠償中,其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次,實施的時間不同。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從偵查到監獄管理等一系列活動中。再次,追償條件不同。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具有明顯的主觀性;而司法追償的條件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毆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傷害公民,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傷害他人,或者審理案件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相比之下,司法追償的范圍要比行政賠償范圍窄。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的具體程序在法律規定中是不一致的。
什么是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司法賠償是非訴程序,國家賠償可以不走訴訟程序。因為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行政賠償與其它形式的賠償有什么不同所謂行政賠償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的工作人員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公民在受到不公正的損害后可以申請司法賠償。
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兩者有以下區別:
1.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
在行政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2.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不同。
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司法活動中,以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監獄管理權以及在民事、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為構成要件。
3.追償的條件不同。
無論是行政賠償中還是在司法賠償中都實行追償制度,賠償義務機關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可以責令有關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但是,國家賠償法對兩者的追償條件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種標準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司法追償的條件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毆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傷害公民的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傷害他人的工作人員和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相比較之下,司法追償的范圍要比行政追償的范圍窄。國家賠償法劃分這種區別,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面臨的情況比較復雜,法律規定了較大的裁量權,認定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比較困難,而且追償的范圍不能過寬,否則很容易挫傷司法人員的積極性
與行政賠償程序比較司法賠償程序有何特點您好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監獄管理職權時違法給無辜的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它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司法賠償的侵權行為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行使偵查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二,司法賠償的原因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違法行使司法權,侵害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三,司法賠償實行有限賠償原則,范圍比較窄。第四,司法賠償不是以訴訟程序進行的,包括侵權機關和侵權行為人所在機關自己確認行為違法并賠償的程序,上級機關對賠償復議的程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賠償的決定程序。
司法賠償與行政賠償都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許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許多區別:首先,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行政賠償中,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區別 ;司法賠償中,其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次,實施的時間不同。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從偵查到監獄管理等一系列活動中。再次,追償條件不同。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具有明顯的主觀性;而司法追償的條件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毆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傷害公民,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傷害他人,或者審理案件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相比之下,司法追償的范圍要比行政賠償范圍窄。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的具體程序在法律規定中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