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第二章 行政賠償第一節 賠償范圍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第三節 賠償程序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什么有權要求行政賠償受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的公民死亡是有權要求行政賠償的。行政賠償的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行政機關存在違法拘留的、非法拘禁造成侵害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造成侵害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對于上述情況都是屬于行政賠償的具體范圍,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分析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不法侵害而依法要求賠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賠償的范圍,是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項目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對于行政賠償的具體情況,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基于實際的行政事項本身而定的,不同的行政事項本身由于其違法的行為事實和后果不同,那么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第二章 行政賠償第一節 賠償范圍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第三節 賠償程序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遷墳國家賠償標準1.遷墳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必須發布遷墳公告。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由墓主親屬將墳墓遷葬到指定地點,并按規定標準補助;逾期未遷者,由用地單位代為處理。2.城市規劃區內征收土地所要遷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的墳墓,必須嚴格執行岳陽市殯葬改革制度,遷葬地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負責確定,其報批和組織實施等相關費用由征(用)地單位負責。3.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4.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拆遷違法能否請求國家賠償拆遷違法是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秶屹r償法》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獲得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什么是行政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請求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指的是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遭受到權益損失、并且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的人。一般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就是賠償請求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