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修訂歷史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
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68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法什么時候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1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現予公布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訂與2009年修訂版有什么區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國家賠償的項目和程序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經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的決定》第2次修正?!秶屹r償法》分總則、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其他規定、附則6章42條國家賠償法經過幾次修改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