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應該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因為車前輛掛靠公司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駕駛員因公受傷是可以進行工傷認定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的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但至于誰為工傷買單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則要看交工傷保險沒有和當初與公司寫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的含同是否明確。
掛靠司機交通事故死亡負全責,工傷賠償需承擔什么責任?如果是掛靠車主雇傭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的司機出現交通事故死亡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則司機屬于因工死亡。
司機可以與掛靠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的物流公司之間申請認定工傷,要求車主及物流公司按照工亡標準進行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10、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車輛掛靠其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他單位經營的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
工作中傷亡應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個人購買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營運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本批復是因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該案時形成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聘用人吳某某與永達車隊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認定為工傷。其理由是:凌某某將自己購買的貨車掛靠在永達車隊,并雇用吳某某駕駛,其與吳某某之間形成了直接的雇傭關系。由于該車登記的所有人為永達車隊,凌某某對外亦以永達車隊的名義從事貨運服務,永達車隊按車定期收取掛靠費,實質上也從吳某某的勞動中受益,凌某某雖以個人名義雇傭吳某某為司機,但其行為后果應當由永達車隊承擔。永達車隊是吳某某法律上的雇主,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吳某某和永達車隊之間的關系可以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吳某某在駕駛該車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如果沒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蓄意違章、自殺或自殘等排除認定工傷的情形,就應依法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中采納了第一條意見。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認定工傷掛靠公司能再向車主索賠嗎認定工傷掛靠公司能再向車主索賠。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應當認定為工傷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他情形。
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貨車掛靠到廠子里,送貨到工地,卸貨中受傷,手腕骨折脫臼,找誰賠付,算不算工傷算工傷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可以向車主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的規定》(法釋〔2014〕9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規定,貨車掛靠工廠,駕駛員送貨到工地,卸貨中受傷,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后,可以向車輛實際所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掛靠車輛實際車主主張工傷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構成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