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交通事故 傷殘 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傷殘等級 的過程,那么因 交通事故 受傷致殘的,該怎樣 辦理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呢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辦理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1、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 傷殘鑒定 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療終結后15日以后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3、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如何進行交通事故 傷殘賠償 1、根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身體損傷的,賠償義務人應當對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予以賠償。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還應包括 殘疾賠償金 、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和 精神損害 撫慰金,以及必要的康復費、后續治療費等。 2、關于傷殘 賠償金 的計算問題,現行法律規定是以傷者戶口類別和年齡來確定標準計算的。如果能證明 農村戶口 的受害人事故發生前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就可按城市標準判賠。被扶養人戶口和生活存在以上情形的,也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應獲賠的生活費。達到兩處以上傷殘等級即多等級傷殘者按最高等級結合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綜合計算傷殘賠償金。上述兩項賠償最長計算年限為二十年。關于交通事故致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為賠償義務人法定的賠償項目,但法律尚無具體標準規定。法院是結合受害人的請求、損害后果和加害人的過錯、賠償能力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來確定賠償額的,多等級傷殘情況應考慮損害后果因素,適當增加此項賠償數額。 上述就是對 辦理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的講解,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傷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請 精神損害賠償 。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涉及多個項目和多種因素,最好咨詢專業的 交通事故律師 ,幫助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你全面完整地制定合理的交通事故傷殘索償方案,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去哪里鑒定要去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申請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法院有相關名冊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可以去咨詢。
但是根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我們的辦案經驗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當事人自行委托評定的,對方有時不會認可,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評定。所以,當事人自行委托評定,要考慮對方能否接受。
建議申請法院委托有資質機構對傷殘情況進行評定。對該評定結果,如無特殊情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請后一般先征求雙方意見,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評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評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定。這種情況下傷殘鑒定結論很難被推翻,如果對受害者一方不利,則會造成極大的損失。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去哪里鑒定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交通事故傷殘去法醫中心鑒定。交通事故傷殘主要會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律師咨詢 ,委托法醫中心作出鑒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會按該鑒定結果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偵查機關需要按照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鑒定機構,不可以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可以隨意設立鑒定機構。
【法律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第七條 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