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1、兩者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的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即國家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但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民事賠償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一致的。2、兩種賠償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發生在國家權力的動作過程中,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則由發事侵權行為引起,發生在民事活動中,與公共權力的動作無關。3、兩種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4、兩種賠償的程序不同。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附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民事賠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5、兩者的賠償范圍不同。國家賠償主要限于物質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以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而民事賠償既包括對物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為限,也包括間接損失。6、兩者的賠償方式不同。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賠償方式;而民事賠償既可以采取金錢賠償方式,也可以采取恢復原狀等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 刑事賠償的范圍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個人如何申請國家賠償符合國家賠償條件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的公民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需要提交申請書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法人或其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國家賠償標準范圍國家賠償標準范圍如下: (一)違法采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于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并規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范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采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的違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因此,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一般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罰款。罰款是強制妨害訴訟的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懲罰措施。采取罰款措施,應當作出決定書,并且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民事訴訟中,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行政訴訟中,罰款的數額為1000元以下。在刑事訴訟中,罰款的數額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罰款措施而采取的或者超過法定的幅度罰款的,即構成違法罰款,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是最嚴厲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措施,適用于妨害訴訟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人。民事訴訟法第10 1、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規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種行為。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并制作決定書,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拘留措施而采取或者超過法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構成違法拘留,國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解釋》第2條規定: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1)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的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拘留、罰款的標準。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說,采取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后難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采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對于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應區別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有錯誤,而是由于法院執行保全措施過程中違法,或者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的,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6)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據。 (三)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違法并且造成被執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所謂“違法執行”是指對上述法律文書執行措施違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執行錯誤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所謂“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 執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7)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 4、5項規定行為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因此,這里所說的其他司法賠償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的損害范圍,僅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我國國家賠償范圍包括哪些具體內容?一、我國 國家賠償 范圍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一)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的范圍是 國家賠償法 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 侵權行為 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對相對人來說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國家賠償范圍意味著其求償權的范圍。 (二)國家賠償范圍確定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范圍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涵蓋國家賠償和個人賠償 了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所以,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2、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 3、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二、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隨著國家各行各業不斷的發展,國家賠償的范圍一直是不斷完善的,就是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的傷害而進行相應的補償。國家對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也做了明確規定了,我們平時也應加強相應的學習了解,確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