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可以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工傷認定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期限是1年之內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不同的是勞動能力鑒定是在受傷病情穩定之后的一段時間內,一般是在病情穩定后的三個月之內。
受傷職工在一年內可以向所在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1)傷者身份證復印件,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查詢單);(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3)受傷過程相關證據;(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等。
關于勞動力鑒定應該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表》,提交:(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 1份;(2)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張;(3)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等。
我工傷維權,工傷認定書下來了,勞動部門說得半年后才能申請傷殘鑒定,是真的嗎?不是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傷情穩定后就可以申請傷殘鑒定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了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沒有時間限制,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等內固定器材的,需要拆除后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因事故傷害導致殘疾的,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在傷情穩定后影響勞動、生活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需要傷殘鑒定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或其親屬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并提供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對于符合加鑒定條件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及相關人員,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分為一到十級傷殘,分別對應不同的傷殘補助金標準,其中,十級傷殘為最輕的傷殘等級。因工傷導致殘疾的工傷保險基金根據殘疾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付標準是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指職工近一年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過了一年還能做傷殘鑒定嗎?如果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有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過了一年多之后是可以去申請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目前沒有具體的時限規定的,但是工傷認定就要求在一年內完成的。
工傷認定后超過多久不能做傷殘等級鑒定了?傷殘等級鑒定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必須先進行工傷認定并治愈出院后才可申請鑒定。工傷認定單位申請必須1個月內申請,個人單位必須在1年內申請。出院前已作出工傷認定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當地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 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出院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按規定進行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均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 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 請時,需提供由勞動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職工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工傷事故發生或者患職業 病情況資料、醫療衛生機構診斷資料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我國勞動能力鑒定實行兩級 終局制,即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自轄市勞動 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自轄市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則為最終結論,該結論是 終局性的。
工傷后1年之內都可以進行工傷傷殘鑒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擴展資料: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用人單位全稱;(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恫挥枵J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用人單位全稱;(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墩J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墩J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參考鏈接:百度百科:工傷認定辦法
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么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后一年之內做。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鑒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復議,傷殘鑒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鑒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鑒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康復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鑒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擴展資料:1、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2、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一至四級標準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傷殘鑒定
傷殘等級鑒定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必須先進行工傷認定并治愈出院后才可申請鑒定。工傷認定單位申請必須1個月內申請,個人單位必須在1年內申請。出院前已作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當地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 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出院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按規定進行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均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 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 請時,需提供由勞動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職工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工傷事故發生或者患職業 病情況資料、醫療衛生機構診斷資料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我國勞動能力鑒定實行兩級 終局制,即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自轄市勞動 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自轄市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則為最終結論,該結論是 終局性的。擴展資料: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一、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1)極重度智能減退;(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4)四肢癱肌力三級或三肢癱肌力二級;(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10)小腸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傷殘鑒定
工傷認定后,等傷情已經基本穩定后就可做傷殘等級鑒定,具體的時間是沒有統一規定的。原則上,在工傷認定后,只要傷者已經治療終結,傷情已經基本穩定的,就可以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證(即傷殘等級鑒定)。所以,具體的鑒定時間,還要根據傷者的傷情及恢復情況來定,是沒有統一規定的,但首先要申請工傷鑒定 ,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為30日內。擴展資料鑒定程序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勞動鑒定程序如下: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3、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5、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7、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鑒定標準
工傷多久后可以做傷殘鑒定【法律分析】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一般情況下在造成損害之后的3個月以后就可以申請進行傷殘鑒定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如果傷情比較嚴重的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適當可以延長鑒定的時間。
【法律依據】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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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后多久可以進行傷殘鑒定一、工傷認定后多久能做傷殘鑒定?
工傷認定后做傷殘鑒定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一般是病情穩定以后。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工傷半年后還能做傷殘鑒定嗎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