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什么
1、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
(1)主體要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
(2)行為要件,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人員在執法中哪些侵害了公民的財產
行政人員在執法中侵害公民的財產有: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簡述行政賠償責任得構成的要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賠償起訴書、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
一、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職務違法
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
1、什么是違法;
2、什么是“執行職務”。
(1)“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
(2)“執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
三、損害后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
四、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行政賠償這種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后果負責。
擴展資料: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賠償
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必須符合哪些條件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必須符合的條件: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國家負責賠償的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損害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必然產生的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賠償是法律規定的。
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實質上是國家,導致損害發生的行政機關只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之所以說賠償主體是國家,主要是因為賠償費用實際由國庫支出,列入各級政府財政;行政許可機關只是負責處理具體的賠償事務。
如收集證據,確定是否賠償和賠償數額,出庭應訴,決定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以及最后支付賠償金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擴展資料:
范圍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須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構成要件包括哪些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職務違法行為
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一)什么是違法;(二)什么是“執行職務”。對此,我國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理論界認識也不一,但從行政賠償的立法精神看,“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執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如訊問案件時,警察刑訊逼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途中違反交通規則將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他人撞傷)。
損害后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損害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含精神損害與間接損害。
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這種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后果負責。因果關系的苛嚴程度會直接影響到相對人一方合法權益救濟的范圍,我國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中的的因果關系應采取什么樣的因果關系呢?理論上歧見紛紛,但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是采用直接因果關系,即指行為與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其中行為并不要求是結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應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至于其關聯性緊密程度,則完全要依據案情來決定。
稅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哪些條件稅收行政賠償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的構成要件是指稅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稅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
1.稅收行政賠償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收和管理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里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應包括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但其中的工作人員僅指具有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人員。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這首先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是行使稅收征收和管理職權的職務行為,稅務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稅務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不構成稅收行政賠償。其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里的違法,既包括程序上的違法,也包括實體上的違法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既包括形式上的違法,也包括內容上的違法;既包括作為的違法,也包括不作為的違法。
3.存在損害事實。稅收行政賠償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條件,所謂的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損害結果已經發生。這種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并現實存在的,而不是虛構的、主觀臆造的。同時所損害的必須是稅收相對人合法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4.稅務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我國稅收行政賠償的實踐中,如何確定因果關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采用直接因果關系。所謂直接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即作為原因的行為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并不要求該行為是結果發生的根本性的原因。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答: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 家只對一定范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于接受國家的委托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于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于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盡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于是違法所得,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系要件 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