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交強險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如下: (一) 醫療費 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的 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 人身損害賠償 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 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二)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 交通事故 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三) 護理費 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 繼承人 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車險里賠護工費的標準是多少護理費是按規定標準支付后保險公司進行賠付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標準是按照當地或者住院時具體情況來定,可以向保險公司提供出院證明。護理費是指人身傷害案件發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間,由于身體健康等原因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親屬的陪同和護理,并由相關責任人根據一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費用。關于護理費的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
1、護理人員原則上是一個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需要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人員的人數。不得擅自使用護理人員。
2、護理費的賠償,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員的期限來決定的,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無收入的,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3、護理期限一般原則就是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如果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若受害人護理超過二十年的,超過年限仍可以另訴
4、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支付護理費。構成傷殘的護理費應為至定殘前一日。
5、護理費賠償計算公式為:人身損害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具體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
應答時間:2021-11-2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護理費賠償標準根據我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具體交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需按照以下情況而定車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1、護理費用的相關規定中,親屬護理,也是可以主張索賠護理費用的,出院后尚須護理人員協助,也是可以索賠護理費用的,并無規定僅能主張住院期間的護理費。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