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關停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的相關部門是可以讓企業暫時關門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的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因為你的安全設施不夠好,這就代表著有安全隱患,我作為政府是可以讓你先關門,等把安全措施搞好了之后,你再開業也是沒問題的!
但是企業的安全措施弄好之后,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他們企業還不能馬上開業,要等你們政府過去再次檢查一遍,合格了之后你才能允許他們再次開業。至于這期間的損失,這就不歸我個人管了,這就歸你們政府來處理了!
政府有權以環保關停、關閉企業嗎?且不予補償?對于當今因為環保關停的企業越來越多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只要證照不全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就一律關停,沒有任何補償,這樣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呢?
首先,不能采取采取一刀切的模式,有的地區是老百姓的養殖業、小食品加工場等,這些小企業在產生至今已經有其存在的空間,一方面經營者進行經營產生收益,解決當地農民的部分就業問題。另一方面也為附近村民的生產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處理當中需要區別對待。
其次,應當進行合理補償。中小企業當中相當一部分已經辦理了相應的許可證照,依據法律規定這些證照能夠證明該企業在設立當時是符合相關的規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可能不符合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或者規劃布局要進行取締,依據行政法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政府應當對其進行補償。《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條文為有證照的企業要求合理補償提供了相應的依據。
作為公民,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認為:政府關閉企業的規定 我們對環保總局出臺環境保護方案堅決支持,但是在具體的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中也要依法、依規進行,對有相關許可證件的企業能進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關的產業政策或規劃調整必須要拆除的要依法進行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