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也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各地的補償標準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具體的補償標準一般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進行規定。
舉例說明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大連市2010年出臺的《大連市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對不同種類不同年限的青苗就作出過非常細致的規定,如對櫻桃樹的補償就是逐年遞增,3-7年的每珠櫻桃樹會獲得300-1200元的補償,8-20年的櫻桃樹每株就可以獲得1500-2000元的補償。
河南省許昌市2010年的《青苗補償費制定標準》對此也提供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了一個很好的標準,其中規定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對于移植的樹木,在非移植季節,按保留補償。
花木、苗圃及樹木按照林業部門規定或本地區當年度(季度)市場價格補償,對于經濟林的補償,按照林業部門規定計算。根據這一標準,許昌市規定了許多具體的補償數額,如4-7年初果期的果樹,如保留的話,會每株補償150元,如果移植或者砍伐的話,會每株補償30元。而1年以下的果樹和2-3年的果樹補償標準又有所不同。
國家征地經濟林的補償標準對于剛剛播種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的農作物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國家對林地的補償標準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我國現行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征占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北京為例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依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依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不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依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一般用材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貴常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國家對經濟林的賠償標準一、 龍眼、荔枝
(一)一年以下樹齡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的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每棵補償30元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二年以下樹齡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的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每棵補償50元;三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80元。上述年限內每畝補償最高限額為3000元以下。
(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100元,每畝補償標準為9000元-12000元。
(三)十一年以上樹齡的,每棵補償150元,每畝補償標準為9000元-12000元。
二、 黃皮
(一)一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20元;二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30元;三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40元。上述年限內每畝補償最高限額為3000元。
(二)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50元,每畝補償9000-12000元。
(三)九年以上樹齡的,每棵補償80元,每畝補償9000-12000元。
擴展資料: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么,補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是怎樣的一、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 征地協議 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 征地 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 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二、農戶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如何繳稅 1、根據《關于土地使用者將 土地使用權 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 征地補償費 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此可見,青苗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 土地承包 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87號)規定,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依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青苗補償費不屬于按照國稅函發〔1997〕87號文件規定應該征收營業稅的情形,而按照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規定屬于不征收營業稅的情形,則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 個人所得稅 。 分析上文后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了解到,各省市對 青苗補償費的標準 規定的都是不同的,但具體的補償標準還得看當地是怎樣進行規定的。不過相關法律中也給出經濟林青苗補償標準 了一個大概參考補償標準,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適當的了解一下。對于農戶取得的青苗補償費,一般來講是不會征收營業稅和 個稅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