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1、第九十一條 對下列物品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對具有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但是,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后應當立即解除。
2、九十二條 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對專門用于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但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可以由公安機關采取取締措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通知不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場所、設施、物品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3、第九十三條 收集證據時,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抽樣取證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樣品的數量以能夠認定本品的品質特征為限。
抽樣取證時,應當對抽樣取證的現場、被抽樣物品及被抽取的樣品進行拍照或者對抽樣過程進行錄像。
對抽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或者登記;不屬于證據的,應當及時返還樣品。樣品有減損的,應當予以補償。
4、第九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證據持有人及其他人員不得損毀或者轉移證據。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
5、第九十六條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為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鑒定的,鑒定期間不計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間,但應當將鑒定的期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查
對哪些物品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可以扣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1、第九十一條 對下列物品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對下列物品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對具有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但是,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后應當立即解除。
2、九十二條 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對專門用于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但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可以由公安機關采取取締措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通知不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場所、設施、物品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3、第九十三條 收集證據時,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抽樣取證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樣品的數量以能夠認定本品的品質特征為限。
抽樣取證時,應當對抽樣取證的現場、被抽樣物品及被抽取的樣品進行拍照或者對抽樣過程進行錄像。
對抽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或者登記;不屬于證據的,應當及時返還樣品。樣品有減損的,應當予以補償。
4、第九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證據持有人及其他人員不得損毀或者轉移證據。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
5、第九十六條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為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鑒定的,鑒定期間不計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間,但應當將鑒定的期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1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 對下列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對具有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但是,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后應當立即解除。
公安局可以扣留未犯罪人的作業工具嗎對于未涉案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工具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公安機關不得扣押。
為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了偵查案件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扣押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但必須出據扣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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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對具有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但是,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后應當立即解除。
派出所有權利扣賓館特殊行業證嗎?派出所有特種行業管理權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但是特業證不屬于扣押范圍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如果做出吊銷處理,是可以收回的。如果扣留沒有法律手續,肯定是違法的。但是派出所畢竟有管理權,還是謹慎點好。采納謝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哪些物品可以扣押,哪些物品不得扣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中規定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對與案件有關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從三個方面掌握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范圍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是,扣押的范圍是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包括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占有的或者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的場所發現的任何實物,如贓物、工具、文件等。這些物品,只要與案件有關聯,在辦理治安案件中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公安機關都有權予以扣押。二是,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賦予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扣押物品的權力,主要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防止證據被隱匿或者毀損等情況發生。但對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一般不會發生隱匿、毀損的情況,只要予以登記注明,保證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可以隨時進行查驗,就沒有必要進行扣押。扣押物品勢必影響物品占有人對物品的使用權等權益,不進行扣押,有利于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三是,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時,不得隨意擴大扣押的范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可能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因此不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