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一種、涉及絕對化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極限用語包括但不僅限于商品列表頁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這一條也是最容易犯的。
第二種、涉及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三種、涉及商標
只要是別人有專利的,就不能隨便使用,不光是商標,還有名字,所以廣告語有一定要看一下名字組合。
第四種、第四種 涉及數據和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標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五種、涉及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這一條主要針對是醫美、保健行業的。
第六種、涉及專供、特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第七種、涉及贈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第八種、涉及秒殺
如果長期掛著秒殺、限時搶購等字眼,就違反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的價格欺詐行為。
第九種、涉及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網店在宣傳時不要拿自己的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某種商品相比較,從而起到貶低他人、突出自己商品的目的。
第十種、涉及承諾
做不到一定不在承諾在,不然就同樣是欺騙消費者行為。
主要注意的就這十種類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還規定: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等類似的廣告都不能發布。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本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本條是關于廣告基本原則的規定。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實際上也就是要求廣告必須具有真實性,即廣告活動必須真實地、客觀地傳播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而不能作虛假的傳播,更不能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的本法。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拓展資料:
1.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5)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7)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8)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9)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10)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2.通過規定廣告不得有的情形,可以規范廣告行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限制商家的不良宣傳、虛假宣傳。隨著社會的進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廣告業作為現代服務業和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引導消費、擴大內需具有積極作用。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我國廣告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
廣告不得有哪些情形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保護消費者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合法權益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第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廣告法行政處罰違反廣告法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法律責任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是指由廣告法規定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憑借國家強制力保證,通過行政法律程序對廣告行政違法行為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據廣告法的規定,我國廣告行政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
法律依據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七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的;(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妨害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風尚;(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九)法律、行政法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廣告監察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九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