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 數額特別巨大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該怎么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國有公司、企業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自己經營或者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構成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經營 同類營業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初看來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界定得較為明確,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顯現出立法定位不準、用語含義難以界定及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因此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以上就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構成的答案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了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如何認定國有公司、企業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的董事、經理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應當恪盡職守涉嫌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認真經營,使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作為國有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對自己所在的公司、企業的忠誠義務,應當代表其所在的國有公司、企業的利益。如果這些人員自己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公司、企業同類業務,不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業的工作,更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擔任的重要職務,必然會損害其所在公司、企業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為此,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這一規定, 非法經營 同類營業罪具有以下特征: 1.構成本罪的人員只限于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國有公司、企業任董事、經理,掌管材料、物資、市場、計劃、銷售等便利條件,自己另行設立公司、企業,或以親友的名義設立公司、企業,實際上是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自己直接經營,或者在他人經辦的公司。企業中入股進行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國有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由于行為人自己所經營的業務與他在國有公司、企業所經營的業務在產、供、銷、市場、物資、信息等方面有密切聯系,有可能使其利用其所任職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力、資金、物資、信息資源、客戶渠道或者為自己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利益,從而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形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國家利益。 3.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的非法經營行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巨大”,是指通過上述手段,獲取了大量非法收入,國有公司、企業由此遭受重大損失。具體達到多大數額屬于數額巨大,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