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對交通事故中傷殘鑒定有異議的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對鑒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再收到傷殘鑒定結論之日后三日內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申請重新傷殘鑒定。如果經縣級以上部門負責人批準的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可以重新進行傷殘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關于交通事故中傷殘鑒定有異議的怎么處理解答對交通事故中傷殘鑒定有異議的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異議當事人可以再收到傷殘鑒定結論之日后三日內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申請重新傷殘鑒定。如果僅縣級以上部門負責人批準的,可以重新進行傷殘鑒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應該怎么辦對交通傷殘鑒定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序和條件申請重新鑒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不服怎么辦?(一)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的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異議 ,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 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 起訴到法院 ,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二)當事人沒有自行委托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托傷殘鑒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1)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2、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鑒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