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出租車誤工費與營運損失怎么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交通事故 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中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 交通事故責任 者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是一概不予賠償,而是有條件的予以賠償。如果僅僅談到出租司機收入的減少,可能很多人還能夠理解,因為這是出租司機的純利。 實踐中,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我們可以基本準確的確定出租司機每天的純利。在正常情況下,出租車的利益是必然的、確定的,具有客觀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則是偶然發生的,不能因為偶然發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機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機的純利應該得到賠償。可是出租車的份錢卻不是這樣,這實質上是一種運管費用。如果這種費用是出租車司機已實際支出或必須支出的費用,而且這種支出屬于可以通過運輸回收的成本的范圍,那顯然亦屬停運損失,應計算為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按實際天數計算,應改予以賠償。 其實,與此性質相同的還有養路費、保險費、工商管理費用等必然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在停運期間的損失,也應該得到賠償。 但是,如果這個份錢損失可能不會發生,比如出租車公司可以不收取車輛停運期間份錢,那么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我認為無損失就無賠償,肇事方就不需要對份錢進行賠償。考慮到保險理賠的一些現實的問題,肇事方、出租司機方最好還是通過 訴訟 方式,由法院做出一個判決好一些,理賠也方便一些。 誤工費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標準賠償。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 出租車誤工費應該賠償。出租車誤工費的標準應由當地出租車管理主管部門統管辦出具證明,天數根據停留在維修站的時間,費用大概是:一天的份錢 當地平均工資(平均到天)=1天的誤工費;民事官司一般是3個月的開庭期 6個月的審判期,也就是9個月的時間(最長了); 交通肇事 案件,當事人可以要求連帶保險公司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責任的判定交警會作出合理的劃分,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導致無法工作的還可能會要求賠償誤工費。當發生事故的車輛為營運車輛時,車輛若好幾天不能駕駛,這就給司機造成了營運損失,這部分法院一般是支持的,賠償的金額需要根據出租車以往的經營收入進行衡量。
出租車停運損失費賠償標準【法律分析】
出租車停運損失賠償如下:假如自己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的車輛在駕駛出租車時,掛靠在出租車公司,那么可以主張誤工費,并主張向出租車公司支付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的份子錢。因此,出租車停車損失的計算方法應為:出租車經營的實際受益人證明實際損失。如果同一出租車公司的其他幾輛車最近的日平均運營收入和日行程,可以計算出每個司機的具體日收入和車輛運營收入的總和。司機收入由誤工費主張,經營收入由停工損失項目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出租車營運損失保險公司賠償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后的余額,不扣除稅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出租車營運損失賠償標準規定 ;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