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故認定書出具以后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就剩賠償問題。
通過以下3種途徑任選其一解決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1、自行協商。
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
3、向法院民事起訴。
自行協商一般是針對小額案件或簡易案件,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異議,雙方都無其他違規駕駛的情形(比如:酒后開車、無證駕駛等)才適合自行協商。
自行協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賠”的部分。
這種處理方式好處是:省時又省力,但其風險是:當事人利用此規則迅速要求撤離現場,消滅事故現場證據,事后又反悔,不承認事先協商好的責任,導致索賠難。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 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
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
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后應怎樣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的流程:
1.針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是否有異議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如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核。
2.若沒有異議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進行處罰執行階段:
3.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4.損害賠償調解階段:
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
5.起訴:
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怎么處理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的劃分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要求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的,可自收到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議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無異議的,10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不申請調解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可以參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和相關賠償標準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最后憑簽有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名字的協議書由交警部門制作《交通事故結案書》進行結案。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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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怎么辦律師解答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如果對事故認定書如果不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如果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的,那就只剩下賠償問題。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以后怎么辦事故認定書出具以后,就剩賠償問題。通過以下3種途徑任選其一解決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
1、自行協商。
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
3、向法院民事起訴。
自行協商一般是針對小額案件或簡易案件,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異議,雙方都無其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他違規駕駛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的情形(比如:酒后開車、無證駕駛等)才適合自行協商。自行協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賠”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 的部分。這種處理方式好處是:省時又省力,但其風險是:當事人利用此規則迅速要求撤離現場,消滅事故現場證據,事后又反悔,不承認事先協商好的責任,導致索賠難。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之規定調解程序為: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事故調解人員可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規定等,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條件提出損害賠償方案,供事故當事人自愿協商。
(三)調解結束。訴訟。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