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X6個月。這個費用是法定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的標準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即使死者家屬辦理死者喪葬事宜所需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的費用超過這個標準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加害人也無須支付超出部分而是死者家屬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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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具體如何賠償標準喪葬費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六個月的總額。除喪葬費外,侵權人還需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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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是指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這明顯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此種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進行賠償。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該計算公式是法定的標準,即使辦理死者喪葬事宜所花費的費用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個月總額,加害人也無須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由此看來,關于傷葬費的具體賠償數額,每年都會產生一些變化。這就需要當事人關注你所在地區的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2、撫恤金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喪葬費跟撫恤金這是兩種不同的賠償項目的,一般撫恤金,國家規定的事項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有集體經濟組織等在職工死亡、傷殘的情形下,給職工的親屬發放的撫恤金,撫恤金跟喪葬費的標準參照國家規定的發放。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喪葬費賠償標準又是什么1.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生命權喪失(死亡)的賠償。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公民權的喪失。
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本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的喪失為給付條件。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兩種學說,即“扶養損失說”和“繼承損失說”。根據“喪失贍養”理論,因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生前所贍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失去生活來源,遭受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害。
但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了利益的平衡,法律規定,侵權責任人還應當賠償因被害人死亡而引起的被害人近親屬的反射性精神利益。我國2001年3月頒布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義為精神損失。根據繼承損失理論,侵害他人生命導致死亡,不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還會造成被害人剩余歲月的收入“逃逸”,即造成其應得財產向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的損失。
所以死亡賠償金應該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受害人物質損害的范圍,同時也將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即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地位。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向交通事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他有繼承權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死亡賠償金根據被害人身份確定,賠償標準為二等、一等。城鎮居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補償;二是農村居民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一般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應該說,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進行賠償是有問題的,但這是規則。最高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司法解釋采用“繼承損失”說,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減少的補償。以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村戶籍人員到城鎮工作或定居的現象非常普遍。這些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和生活費與城市戶籍人員沒有區別。因此,以死者的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市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期限。具體來說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金是固定的。受害人60周歲以上,年齡每滿一年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客體是剩余壽命,但不完全是剩余壽命。年齡太小的話,20年補償完,年齡大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減一歲。死亡賠償金依據的是“繼承損失”理論,而不是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對于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對于60周歲以上(實際年齡-60周歲);75歲以上的人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周歲以下20年(含);60歲以上:n =(實際年齡-60);75歲以上的人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75周歲人員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特補原則是高而不低。第三十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與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一致。受害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如果低,可以按照法院起訴地的標準進行賠償,盡可能補償受害人。
4.實際補償金額的確定和一次性補償的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實際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一次性賠償的原則。這張寫了什么?至于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司法解釋第2條有所提及。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和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
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或者過失賠償權利的,應當抵銷過失,分擔損失。
5.選擇要被起訴的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的,所以被訴法院所在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密切相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前,當事人可以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管轄標準高的法院更有利。在選擇被訴法院時,需要考慮訴訟成本,如路途的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當地訴訟的便利性、當地的保護等因素。
6.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交通事故導致的非正常死亡不僅造成公民生命的喪失,也給死者的親屬和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巨大的物質損失上,精神上的創傷和痛苦也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
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一生無論花多少錢都改變不了。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死亡賠償金,或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以貨幣賠償的形式撫慰死者親屬的精神痛苦。這不僅是一種安慰,也是對肇事者錯誤行為的道德譴責。
體現了法律加強了對生命權的保護,也是重視生命權的體現。同時,部分死者生前或死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給予一定的死亡賠償金,也具有一定的經濟補償性質。由于死亡賠償金具有精神撫慰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雙重性質,其分配應根據立法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和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接受者應該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范圍內,因為他們的精神創傷和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非正常死亡,家庭不完整,對生活和工作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穩定死者家屬生活為主,精神賠償為輔。
死者的配偶和死亡時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多一些,死亡時不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給予適當補償。
7.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廣東省《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戶籍在農村,但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賠償金額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處理。
二、喪葬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的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支付喪葬費。
過去僅限于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很多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是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條例》辦理的,以死者最近六個月的總收入為限。3000-4000元左右。包括一般尸體運輸費和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聘用人員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經法院審查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處理的喪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補償。
根據司法解釋,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潔方便。
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喪葬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補助金:
(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6個月的喪葬補助費;……
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固定待遇。
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帶薪停工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待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七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
喪葬補助規定的標準費用是多少?一、喪葬補助規定的標準費用是多少? (一)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 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 (二)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 喪葬費 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按照 醫療事故 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三)根據《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8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二、喪葬補助金領取所需材料 如死者 繼承人 是其 法定繼承人 ,死者供養親屬或法定繼承人均不在場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 身份證 復印件(驗原件)和死者供養親屬或法定繼承人中某一人的 授權委托書 原件及該 代理 委托書的公證書原件;如死者繼承人不是其法定繼承人,死者供養親屬或繼承人中有一方無人在場的,申請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該代理委托書的公證書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養親屬的,申請人只需提供死者供養親屬某1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該代理委托書的公證書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繼承人且繼承人有多名、繼承人間又無直系親屬關系的,申請人需提供每名繼承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該代理委托書的公證書原件)。 三、喪葬補助金領取流程 (一)如實填寫喪葬補助費申請表,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二)提供由所在街道開具的去世人員無工作單位的證明信,(未成年子女去世不需此證明)戶口本,身份證, 死亡證明 等材料。 (三)職工去世父母如是多子女的,由公認的主要 扶養 人單位發放喪葬補助費,并提供由街道及多子女簽字的證明材料。 (四)到人力資源處辦理有關手續。 當職工死亡后單位會按照全省統一標準一次性給予職工家屬一筆費用用于喪葬,這便是喪葬補助金。這是單位提供的一筆專項補助費用,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 勞動關系 時,用人單位便為職工購買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了這份 社會保險 ,在事故發生后按照標準流程領取這份喪葬補助金可以稍微緩解一下家庭當時的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