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法院判決書上出現事實認定錯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可以更改。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判決書,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的文書,是法院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書有一審程序的判決書、二審程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判決書等幾種類型。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客觀事實是兩碼事。因為法院或法官永遠不知道真實客觀的事實是什么,也永遠不可能全部還原,就算當事人都說實話,每個人主觀的認識不同,也會受其影響導致出現偏差,何況法庭上當事人都盡量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說法,甚至雙方說的都不是真實的。法院查明的事實,是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根據證據規則、生活法則、習慣、常識等,法官依邏輯和經驗推理出來的事實,這個事實,雖然不是客觀事實,但是是一個依照法律程序確認的法律事實,這個才是判案的依據。一審判決書如果沒有生效,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由上一級法院更正,如果是二審判決書或者一審判決書已經生效,可以在6個月之內申訴,或者向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抗訴。案件進入再審后更正改判。所以判決書出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了事實認定錯誤是可以更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判決錯誤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的判決發現的確有錯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可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第 二審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的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應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因此法院應依法改判。
【法律分析】
第二審法院審理的內容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從職能上界定,我國第二審法院進行的審理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但審理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圍繞著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如果上訴人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全部,則二審法院就應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上訴人只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一部分,則二審法院只圍繞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可。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既是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包括上訴人未提出的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他事實和法律問題。二審通常由上級法院受理,法院會結合證據材料認真審閱卷宗,民事訴訟法二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錯誤的,會以判決、裁定等方式依據正確法律改判。這里需要注意,當事人提出二審也是有一定期限要求的,必須在一審結果尚未生效前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