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超車導致摔成傷殘保險要賠償嗎_超車導致對方發生事故
超車事故無接觸 保險到底賠不賠
一、真實案例還原:電動車騎手被超車嚇倒
方某騎電動車行駛在混合車道上,后方邱某駕駛汽車準備超車。兩車保持相同方向行駛時,邱某開始超車動作。在超車過程中,方某突然摔倒導致腰部重傷,經醫院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交警到達現場后發現,兩車車身沒有碰撞痕跡。由于事發路段沒有監控設備,無法直接判斷事故責任。但根據現場輪胎痕跡和證人描述,邱某超車時與電動車距離過近。這種情況容易導致電動車騎手緊張,進而引發操作失誤。
二、法院判決結果:無接觸也要賠
當地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兩車沒有直接碰撞,但邱某存在明顯過錯。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具有較高危險性,駕駛員應當承擔更多安全責任。超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行為,直接影響了方某的正常駕駛。
法院特別指出,邱某超車時既未提前鳴笛,也未打開轉向燈提示。這種突然的超車動作,給電動車騎手造成心理壓力。最終判定邱某承擔50%事故責任,其投保的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97268元,邱某本人另賠償3000元。
三、保險公司抗辯:未碰撞不賠償
保險公司提出兩點反對意見:第一,事故車輛沒有物理接觸。第二,商業保險條款明確規定,因受驚導致的事故不屬于理賠范圍。保險公司出示的合同條款寫明:"未發生碰撞事故,僅因驚恐引發的第三者傷亡不在承保范圍內"。
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抗辯。法官解釋,交強險具有社會保障性質,不同于商業保險。只要事故與車輛行駛存在因果關系,不論是否發生接觸,保險公司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商業保險條款中的免責內容,不能對抗交強險的法定賠付義務。
四、法律依據解析:因果關系認定
這個案件的關鍵在于因果關系的認定。根據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只要存在可能性聯系,就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具體來說,超車行為是否可能導致騎手摔倒。
法院從三方面進行論證:首先,超車時產生的氣流可能影響電動車平衡。其次,突然靠近的車輛會造成騎手恐慌。最后,近距離超車會壓縮騎手的避讓空間。這三個因素都增加了事故發生的概率。
五、給駕駛員的警示
這個案例給所有駕駛員敲響警鐘。超車時必須做到三點:提前開啟轉向燈提示前車,保持1.5米以上橫向距離,超車完成后拉開足夠距離再并線。對于電動車騎手,要注意觀察后視鏡,發現超車車輛時保持直線行駛,不要突然轉向。
特別提醒駕駛員,即使沒有發生碰撞,只要駕駛行為存在過錯,并因此導致事故發生,就要承擔相應責任。保險公司不能以"無接觸"為由拒絕賠付交強險,但商業險賠付需具體看條款約定。
六、事故預防要點
1. 混合道路行駛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非機動車
2. 超車前必須觀察后視鏡,確認有足夠超車距離
3. 完成超車后要留出30米以上安全距離再變道
4. 遇到電動車時盡量保持2米以上橫向間距
5. 雨雪天氣要加倍延長超車所需距離
七、遇到類似事故如何處理
1. 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開啟雙閃警示燈
2. 對車輛位置進行拍照,記錄輪胎痕跡
3. 尋找目擊證人并留存聯系方式
4. 及時報警等候交警處理
5. 不要擅自移動車輛位置
6. 聯系保險公司報案備案
這個案例改變了很多人"沒碰著就不擔責"的錯誤認知。駕駛員要時刻謹記,安全駕駛不僅包括避免碰撞,還包括通過規范操作消除事故隱患。保險公司也應加強條款說明,避免產生理賠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