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可以要求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對方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法律分析:1一類是人傷類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的損失。首先關于財產類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的損失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主要是對方車輛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的維修費,如果對方是新車且損毀特別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車輛貶值費,如果對方車輛屬于營運車輛,還需賠償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另外就是由事故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例如隨身攜帶的手機、手表之類的。其次,如果本次事故涉及到人員傷亡,還需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傷者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交通費;如果傷情比較嚴重,涉及到傷殘,那么在之前的基礎上還需按照傷殘等級另外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后續治療費、整容費、康復費及住宿費。
2 如果事故造成對方當場死亡,則需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及處理本次事故家屬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如果是搶救后死亡的,那需要在前述的基礎上,增加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有哪些?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有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的,規定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即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時承擔80%,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20%。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次責要承擔什么費用交通事故次要責任包含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的費用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一般主責是70%,次責30%。首先需要進行傷殘和三期鑒定,涉及賠償費用項目有: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工具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被撫養人撫養費(老人和未成年孩子)。具體賠償金額及賠償項目,還需要看傷殘鑒定結果。
一、交通事故次責條件: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次責程序:
1.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