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你好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在遺產繼承案中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原告舉證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的證據以及提供的線索是由法院來核實查驗的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但是大多數時候也是需要律師協助辦理的。
證人,證言,是委托律師提供還是原告提供?證人證言可以原告直接提供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也可以是律師協助搜集。
有關證人證言的法律規定:
提交證人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原告的舉證是由原告去找還是原告的侓師一會找呢?原告自己找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一般情況下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律師不介入當事人搜集證據這個過程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的。
原告舉證還是被告舉證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負責舉證。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同時人民法院應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擴展資料: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指出了若干問題: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法律依據有哪民事訴訟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的舉證制度是:“ 誰主張 誰舉證 ”。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原告提出請求的,原告應當舉證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如果被告反訴的,被告也應當舉證。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 誰舉證”的制度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
現在法律是被告舉證還是原告舉證?如果是刑事案件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肯定是原告舉示證據原告舉證還是律師舉證 ,要證明對方有罪,對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是疑罪從無原則。當然,你也可以舉示你無罪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