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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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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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 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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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 , ,族,現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根據和理由
此致×××
賠償請求人:×××
年×月×日
申請國家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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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書》第12條專門規定: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⑵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⑶申請的年、月、日。
一對夫婦獲刑三年后申請37億國家賠償發生了什么?今年5月,正在監獄中服刑的遼寧本溪人袁誠家和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他刑滿釋放的妻子謝艷敏,申請了總金額超過37億元的國家賠償。2014年,袁誠家和謝艷敏因涉嫌犯罪分別獲刑20年和3年5個月。三年后,他們為何會向當年的辦案機關提起如此高額的國家賠償?
二審判決返還非涉案的17家企業
袁誠家,遼寧本溪人,被判入獄前曾是當地知名企業家,案發前實際控制經營的企業共有22家。
2010年11月11日,袁誠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1月,遼寧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六項罪名,判處袁誠家有期徒刑20年,其妻子謝艷敏,同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5個月。此外,法院還判決追繳、沒收袁誠家實際控制的22家企業及這些企業賬戶內的資金和車輛。
謝艷敏想不通,雖然他們夫妻被判有罪,但他們名下的財產是否就該全部罰沒呢?
2015年11月,遼寧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判決,在維持一審法院對袁誠家和謝艷敏定罪量刑的同時,對一審法院關于涉案財產的判決進行了調整。
遼寧高院終審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袁誠家的17家企業及其企業賬戶資金等,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及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關聯性,將這些企業及企業賬戶資金、車輛及凍結資金、其他資金部分予以追繳、沒收不當,判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返還。
除這17家企業,法院還判決,袁誠家及其家人名下和非涉案企業名下的各類財產,包括存款、入股銀行的股金,袁誠家2003年黑社會組織成立前已擁有的2000萬元資產等合法財產也要進行返還,這其中還包括查封扣押的三百箱茅臺酒在內的大量貴重物品。
幾個億尚未返還 部分財產被變賣
兩年多過去了,遼寧省公安廳除返還了部分財產,對于包括17家企業在內的其它合法財產,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按法院判決,當年被辦案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中應該返還的主要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被認定與黑社會犯罪無關的17家企業及其收益;第二部分是袁誠家及家人賬戶和非涉黑企業賬戶上的存款;
第三部分是包括銀行入股金在內的對外投資款;
第四部分是袁誠家2003年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前的資產2000萬元;
第五部分就是包括茅臺酒在內的手表、金條、字畫、玉器等貴重物品。
二審后,遼寧省公安廳返還了3.8個億,目前還有幾個億沒有返還,其中包括個人存款、相關的利息,也包括袁誠家大量對外的投資。而且這些財產中的大部分已很難返還了。
比如本該返還給袁誠家的企業之一“本溪萬豪國際會館”,如今不僅變成了建材城,而且早在法院判決之前就被轉讓出去。本該返還的其它大多企業也都出了相類似的狀況,返還工作也因此困難重重。
利益驅使 涉案財物管理亂象叢生
專家表示,造成現在法院判決難以執行的原因,在于終審判決之前,辦案機關對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進行了違規處置。
專家還指出,在以往的案件中,違規處置涉案財物的現象并不少見,這些問題背后其實就是利益的驅使。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原來誰扣的歸誰,用于抵頂政法機關的辦案經費。后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了要上交,辦案經費由專門財政來支出,但在收支兩條線的過程中,全國幾乎所有的地方又同時實行了按比例返還,也就是說辦案機關查的越多、扣的越多、上交的越多,返還的就越多。這項制度必須堅決廢除,今后任何政法辦案機關絕不能從收繳扣押凍結的財產來獲得任何經濟上的利益。
完善法律法規 加強產權保護
袁誠家和謝艷敏該如何拿回本屬于他們的合法財產呢?就在返還工作舉步維艱時,2016年以來,中央在產權保護領域的深化改革和不斷出臺的新政策,讓他們看到了希望。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全文印發了《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 。專家表示,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對產權保護不力,甚至侵害合法產權的現象,這些問題對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已產生了負面影響,急需解決。
中央此次出臺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2016年11月28日,最高法頒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2016年12月28日,公安部向全國公安系統下發通知,要求學習貫徹《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
申請國家賠償 解決返還難題
看到中央不斷出臺的新舉措和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規,謝艷敏看到了希望,她聘請了律師,決定通過申請國家賠償的途徑解決自己財產返還的難題。
在這份國家賠償申請書中,申請人袁誠家和謝艷敏要求遼寧省公安廳返還17家企業,返還賠償17家企業正常經營產生的收益,返還賠償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本金及利息,以及銀行募集款、租賃權協議結算款等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7.3億余元,同時還要求返還手表、金條、字畫、茅臺酒等在內的其它貴重物品。
國家賠償申請已受理 結果未定
相對于申請執行二審判決來說,代理律師表示,通過國家賠償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護袁誠家、謝艷敏的合法權益。
國家賠償是國家財政來出資,如果公安廳實在賠償不了的話,或者某一項不容易落實的話,那么會由財政部門來支付。
遼寧省公安廳已正式受理了這起巨額國家賠償申請,雖然最終的賠償結果還未確定,但這一段經歷,讓謝艷敏對財產的返還越來越有信心。
法律在不斷完善,相信他們夫婦一定可以討回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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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診所是公共場所還是私人住宅? 個人傾向住宅,因為晚間已停業。
2 侵犯了住宅權和隱私權。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且看“黃碟”屬公民的個人行為,該夫妻只是在家里看,并未在公眾場合播放或進行營利,警察即使接到報警也無權沖進家里要求收繳。
3、正確對待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關系,保持公權和私權的平衡。
2003年延安黃碟案案例分析(1)
張某夫婦在家看黃碟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的行為是否違法?顯然,這是關涉不同觀點的前提性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又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首先,張某夫婦是否具有在家看黃碟的自由。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我們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權利,更是人權的重要內容。自由在與公共權力的比較中,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邏輯順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義,是權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當性理由。因此,各國憲法、法律都對公民的自由權予以切實地確認與保障。我國公民更是在政治、社會和家庭生活等領域享有廣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過列舉的方式一一確認公民應該享有的各種自由,而是根據情勢的需要,對有些暫時無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這樣,在法治國家中,人們在涉及公民自由的問題上就普遍堅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則。聯系本案,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黃碟的行為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1985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也僅僅禁止的是聚眾觀看或在公共場所觀看的行為,而且這一規定也已在2001年廢止。唯一可以關聯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個有關“除六害”的通知。但該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時它是為配合國務院的“規定”而發布的,主法廢止,它當然應該失效;而且它還會因違憲問題而有待深究。如此看來,張某夫婦的行為未有任何違法性可言。盡管警方有關人員認為,看黃碟的地點不是家,而是診所(公共場所)。對此,我們認為,法律上的家,不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場所,也包括臨時居所(如租住的旅館的房間)。本案中的地點,居辦合一,居辦有分,而且下班后就僅僅是居所。故此說不能成立。至此,我們很容易看出,在本案發生以前,張某夫婦并沒有因為自己的行為違法而與公權力發生沖突,從而給公權力介入提供口實。
其次,張某夫婦在行使自由權時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我們生活在一個人與人組成的社會之中,每個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時,事實上法理學專業畢業論文。都會與他人的自由發生交叉甚至沖突。為了避免沖突或矛盾的發生,法律就在事前對自由的界限作出規定,以確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圍內行使。這正象波斯納概括密爾的表述,“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你的權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張某夫婦的行為是否“沖撞”了他人的權利呢?從案件事實看,律師特意澄清說當時拉有雙層紅水絨窗簾,且這一對并未患有露陰癖的新婚夫婦已經上床,拉上窗簾是可以合理想見的人之常情。顯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響他人。當然,我們沒有忘記個別學者提出的聲音問題。如果張某夫婦有意無意地將聲音放的足夠大,確實能夠影響到鄰居的良善生活,產生私權利與私權利之間的沖突,從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權利的界限。但是,如果我們不是疏于事實“就會注意到,外間住著張某的父親,一個新婚兒媳在自己看黃碟時(如果真的是黃碟的話。張某夫妻稱只是外國女人洗澡的情景,并未有男性出現或其他淫穢動作,警方未出示相反證據),會大膽到放任淫蕩的聲音去刺激其年邁的公公。這是任何一個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如果聲音在診所內部尚不能充分展開,又何以能飛入鄰居,那么,又如何解釋警方所謂接群眾舉報一說呢?我們認為,一方面由于近年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著地方財政向公安機關返還罰沒款的現象,極大地調動了警方“創收”的積極性,一些刑警隊甚至放著刑事案件不辦,而去抓本應由治安部門管的賣淫嫖娼。所以,在本案警方不能提供接到舉報的證據的情況下,并不能排除警方撒謊而去主動“創收”的可能性。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僅是一例典型的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案件,而且可能成為一例典型的警方利用公權力對百姓敲詐勒索的案件。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著有人舉報的可能性,盡管這種舉報可能是基于一些不光彩的原因,但警方按有警必出的要求,總算取得了介入本案的正當性理由。然而,警方也應該認識到,他們要去做的,極有可能僅僅是去明晰那里的權利界限(到現場后更應明確這一認識,)而不是扣押物品,以便罰款。
(2)
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值得質疑。我們知道,執法活動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員代表國家進行。警察的行政執法作為一種較重要,較特殊的權力,其行使更有嚴格的要求。連50元以下罰款,警告這樣較輕的治安處罰若由非公安人員進行時,也要經過嚴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進入張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說法是國家賠償申請書案例 :“當時他們去了三個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沒有授銜,確實沒有警號。”如果不是“陌生于執法”,陌生于警察這一執法隊伍的建設情況,就不能不知道,全國在編的正式警察,每個人都有一個在全國獨一無二的警號。因為設置警號的主導思想之一就是讓廣大公民通過警號來監督警察的行為。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會有警號。而警銜則是根據警察的從警年限、職務、職稱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級標志。取得警銜并不是取得警號的原因,相反,要有警銜,必須得有警號。這種情況,寶塔分局副局長魏世平告訴記者,“其中兩人雖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屬于地方公安編制,(是否類似于保安,作者注)……另外一名干警已經在去年通過人民警察錄用考試,并且已經被陜西省公安廳批復錄用為正式的民警,只是現在還沒有辦理手續,所有沒有授銜。”可見,后一名還沒有實現質的飛躍,成為正式警察,前兩名壓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執法,有何合法性可言!盡管在與張某發生沖突后,派出所長賀宏亮(可能是正式警察吧)趕到現場,但他能夠使三人的此前行為合法化嗎,能夠證明張某此前的阻擋甚至打人的行為是阻礙執行公務嗎?
(3)在民主與法治的社會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正像一句西諺所言,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壘)。主人盡可以在其“堡壘”中從事各種無害于他人的活動;而對于公權力而言,則堅持權力制約,堅持法未授權即禁止的原則,主張權力應該服務與權利,反對官本位,權(力)本位。本案中無論張某夫婦在家看黃碟的行為是否觸及了他人的“鼻尖”,任何沒有執法權的人都無權私闖他們的堡壘而對他們執法,因為法律之治更強調的就是程序之治;即使是警察進入他們的住宅,也不能毫無法律根據地扣押電視機、影碟機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體曝光以后,惱羞成怒,像個別警察說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將治安案件上升為刑事案件,以彰顯權力的威嚴,從而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