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quán)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quán)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道路施工未警示出租車陷大坑
凌晨3點半,因施工道路沒有警示牌,一輛正在行駛的出租車掉進直徑2米的深坑,所幸無人員受傷。司機雷師傅在等待8個小時后,市政工作人員終于幫助其將車拖出。
事發(fā)北土城西路與馬甸東路交叉口西南角。昨天上午11點半,司機雷師傅仍等在路邊,他駕駛的出租車車頭扎在坑內(nèi),車尾部高高翹起。前保險杠和底盤不同程度受損。
大坑直徑約2米、深40厘米,旁邊放著兩塊施工用鋼板。附近柏油路面均有施工痕跡,未見道路施工警示牌。雷師傅說,凌晨3點多,他正從北土城西路右轉(zhuǎn),突然感覺“咯噔”一聲,車身整體向下沉了一下,掉到坑里了。
臨近12點,市政相關負責人趕到現(xiàn)場,稱現(xiàn)場未見警示牌,可能是因為附近車主停車時將錐形筒移走。此次事故市政公司愿承擔全部責任。下午1點左右,事故車被移走,現(xiàn)場恢復正常通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道路施工未警示出租車陷大坑
道路施工沒放警示牌造成嚴重受傷,施工方該怎么賠償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因為施工方?jīng)]有放置警示牌(夜間還必須有警示紅燈),導致當事人造成鼻梁骨粉碎性骨折和嘴唇挫傷的嚴重后果,施工方有明顯過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處理起這種事來一般都較難,主要是沒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當事人必須先收集好相關證據(jù),如人證,現(xiàn)場照片、醫(yī)院診斷等,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方,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不成,持收集好的相關證據(jù)鏈,到人民法院訴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
至于賠償多少錢?因為個案和個案不同,具體賠償?shù)捻椖亢蜆藴室灿胁煌虼瞬荒芎唵蔚亟o你進行估價,但你可以依據(jù)《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文自己進行計算,來確定具體賠償?shù)臄?shù)目。
附:《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網(wǎng)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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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路上查車沒擺放警示標志,算不算違章?路政路上查車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沒有擺放警示牌的標志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我認為這是屬于一個小失誤,并不屬于違法。
路政人員在高速公路上指揮交通,沒放警示牌,結(jié)果被車撞死了,該怎樣劃分責任有誰規(guī)定過指揮交通人員必須放警示牌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的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又怎么能夠根據(jù)“撞死了”三個字來評判責任問題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胡鬧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
因修路沒有任何警告牌摔成重傷誰的責任修路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不能通行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或有通行危險應當有顯著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的警示牌。沒有警示牌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也沒有通過其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他有效方式告知的,造成通行者遭受人身損害,施工方或公路管理方(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事是民事糾紛,可以協(xié)商處理對方不賠償,可以向法院起訴。
道路施工沒有警示牌占用車道發(fā)生事故責任劃分根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道路施工作業(yè)或者道路出現(xiàn)損毀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修路沒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責嗎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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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馬鞍山博望區(qū)法院近日調(diào)解一起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施工單位當庭給付原告徐某賠償款3.5萬元。
2014年1月,徐某駕駛?cè)肆θ嗆嚨教锢锔赊r(nóng)活途徑一大橋工地時,連人帶車翻入大橋施工單位開挖的土坑內(nèi),不省人事,先后兩次住院治療,并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索賠未果,徐某將施工單位告到法院。
庭審中,雙方分歧很大,徐某認為施工單位開挖的土坑沒有及時填平,又未設立防護欄和警示標志,致其跌入坑內(nèi)受傷,應予賠償;而該施工單位認為,徐某跌入坑內(nèi)是其不小心所致,應自行承擔責任。
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經(jīng)承辦法官釋法說理,被告認識到自己的過錯,與原告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
法官表示,為了避免發(fā)生類似事件,施工方要在開挖的土坑周圍擺放警示標識,并安排專人看護,警示標識應該醒目且在夜晚被燈光照射時能反射強光。如此,一旦發(fā)生事故,施工方可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未設警示牌致人損害 擔責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