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給公司造成4000的損失,按照勞動法該怎樣懲罰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我不知道你造成4000單位是什么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如果單位是萬,那就對你的懲罰要加重了,如果單位是錢,那就按勞動法可以罰你的獎金或者工資
給公司造成4000的損失安照勞動法該怎么懲罰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如何處罰。
勞動者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如何處罰,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可按公司依法知道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制度內容合法,不顯失公平,且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進行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了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一般而言,勞動者因為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免責,本人沒有過錯的免責,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給予處分。勞動者本人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或多或少負有部分責任,司法實踐中,除本人故意行為之外,按直接經濟損失大小和勞動者過錯程度、經濟能力,適當賠償一部分,大部分在30%左右,不超過50%。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粗心造成公司損失4000元,應該賠償多少?員工過錯造成的損失由公司承擔,不能對員工追償。也就是員工不承擔賠償的責任。
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他人損害的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給公司造成4000元損失 ;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監護人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意識后的侵權責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者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提供勞務致害責任與自身受害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絡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