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被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被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作為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當我們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就需要相應的規范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我們是可以得到賠償的,那么被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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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等原因而解除勞務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被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2
一、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一般是可以的。
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形之一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種: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種: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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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
1、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則在違約解約時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有關的勞動者進行支付。
2、凡是六個月以上且不滿一年的情形的,按照一年進行計算。
3、凡是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4、當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是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其支付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照當月的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處理,其最高的年限不得超過12年。
以上關于平均工資的計算,是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后或者是終止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第87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本法所規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參照本法中的第47條所規定的進行經濟補償的標準,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我們發現,如果違法解約的,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的年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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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的年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