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條
一、性騷擾行為認定標準及常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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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民法典》第1010條 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民法典》第1010條 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問題1: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響性騷擾行為的構成?
根據《民法典》第1010條第1款的規定,性騷擾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一就是“違背他人意愿”,因此在受害人明確同意或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騷擾行為就不構成性騷擾。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處于不對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確表達反抗之意可能會使自身陷于更加危險的處境,在性騷擾行為進行時,表面上可能處于沉默狀態。
為《民法典》第1010條 了制止性騷擾行為,《民法典》第1010條 我們認為受害人事后表示厭惡、反感、不滿等情緒,也可以認定為違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違背受害者意愿,應當站在受害者的角度進行判斷,行為人自我感受及誤判不影響受害者真實意愿的判斷。
問題2:性騷擾行為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性騷擾行為常見的形式載體有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言語性騷擾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性騷擾方式,在工作場所、飯桌上開黃腔、講黃笑話、用下流語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屬此類;文字及圖像性騷擾屬于環境型性騷擾,即在受害者所處的環境中展示不受歡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關性的圖片文字;肢體行為性騷擾,屬于比較常見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現出強烈反感意愿的性騷擾行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觸、撫摸異性敏感部位,誘導或強迫異性看黃色錄像、圖片等行為。
問題3:性騷擾行為是否需要針對特定的對象?
性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必須指向特定的對象,在公共場所公開談論兩性話題、講黃色笑話、爆粗口等,雖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沒有明確指向某人,都不應當視為性騷擾。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在作出騷擾行為時即便沒有指名道姓,但是通過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應當認定其構成性騷擾。
問題4:性騷擾受害者是否有性別要求?
《民法典》第1010條并未明確規定“他人”的性別屬性。性騷擾行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會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行為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處的“他人”是不分年齡大小、同性、異性的所有人群。
問題5:性騷擾責任構成是否需要損害后果達到嚴重程度?
性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包含行為造成損害后果達到嚴重程度,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就能適用本條的規定。至于損害后果的表現形式和程度只能作為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類型及大小的依據。如在無明顯損害后果時,可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在造成明顯精神上或身體上的傷害時,可另外主張行為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二、調查處置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
1. 接受報警,及時受理。對于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受害人報警或婦聯等單位移交相關線索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2. 全面調查,依法處置。公安機關受理后要及時開展調查工作,依法詢問被害人,提取相關痕跡物證,調取相關視頻監控錄像,尋找現場目擊證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3. 協同配合,全面預防。加強與婦聯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加強對性騷擾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并建立長效協同機制、線索轉遞機制、數據共享機制。會同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性別知識以及預防性侵犯教育,增強防范意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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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安處罰法律適用指引
(一)對以滿足性欲或者尋求刺激為目的,違背他人意志,對他人進行摟抱、摳摸、親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傷風化,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淫穢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實務指引】
1. 猥褻可能是強制、公然或者趁機實施,其方式不影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成立。
2. 被猥褻的對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可以是對同性的猥褻,也可以是對異性的猥褻。
3. 猥褻行為的特征之一是違背他人意志,如果雙方之間出于自愿,則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4.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主要包括:(1)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的;(2)猥褻多人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參考案例】
1. 男子在地鐵猥褻女乘客,處罰來了。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2021年5月4日通報:4月30日18時30分許,張某某(男,33歲)在地鐵11號線車廂內猥褻一名女乘客,被該女乘客發現后當場斥責,并用手機拍下視頻后報警。列車??考t樹灣南站后,張某某被警方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經調查取證,警方于5月1日依法對張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2. 酒鬼變色狼?一男子涉嫌猥褻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拘!案發當天凌晨,朱女士和平時一樣在銀海區某廣場美食街經營著自己的小吃店,正當她在專注的制作菜品時,在一旁喝酒的王某突然湊到她跟前又摟又抱......朱女士立馬大聲喝止:“你個變態!快點放開我!”并與王某開始撕扯,隨后旁邊的攤主將二人拉開。民警到達現場后將王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由于王某當時處于醉酒狀態,行為失常,面對詢問胡言亂語、拒不配合民警調查,民警只能對其約束至酒醒。隨后,民警積極走訪案發現場周邊的攤主,做好旁證收集工作。王某酒醒后表示十分羞愧,本想小酌幾杯解憂愁,不曾想酒后失控會做出這種事。但世上沒有后悔藥,醉酒后實施違法犯罪一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目前,王某因猥褻他人被銀海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二)對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實務指引】
1. 公共場所,是指公眾進行公開活動的場所,如商場、影劇院、體育場、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場所。
2. 裸露身體,不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較常見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陰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3. 構成本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具有以下情形認定為“情節惡劣”:(1)造成現場秩序混亂等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2)在有多名異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3)經制止拒不改正的;(4)伴隨挑逗性語言或者動作的;(5)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參考案例】
一男子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被拘留。2020年9月13日8時30分許,邯鄲火車站派出所民警接到旅客劉女士報警,稱其在邯鄲站二樓候車室內候車時,有一名男子故意對其裸露下體。民警根據報案人提供的線索,在邯鄲站一樓候車室將該男子找到。經查,該男子喬某,45歲,邯鄲市邯山區人。據喬某交代,其是因為不舒服才將下體裸露出來,并非故意為之。為進一步查明案情,警方根據劉女士提供的視頻證據,進行了深入摸排,認定喬某系故意裸露。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喬某如實供述了其為尋求刺激,在候車室內故意裸露身體的不法行為。目前,喬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三)對于多次通過信件、電話、計算機網絡等途徑傳送淫穢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性騷擾行為認定標準及常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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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問題1: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響性騷擾行為的構成?
根據《民法典》第1010條第1款的規定,性騷擾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一就是“違背他人意愿”,因此在受害人明確同意或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騷擾行為就不構成性騷擾。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處于不對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確表達反抗之意可能會使自身陷于更加危險的處境,在性騷擾行為進行時,表面上可能處于沉默狀態。
為了制止性騷擾行為,我們認為受害人事后表示厭惡、反感、不滿等情緒,也可以認定為違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違背受害者意愿,應當站在受害者的角度進行判斷,行為人自我感受及誤判不影響受害者真實意愿的判斷。
問題2:性騷擾行為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性騷擾行為常見的形式載體有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言語性騷擾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性騷擾方式,在工作場所、飯桌上開黃腔、講黃笑話、用下流語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屬此類;文字及圖像性騷擾屬于環境型性騷擾,即在受害者所處的環境中展示不受歡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關性的圖片文字;肢體行為性騷擾,屬于比較常見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現出強烈反感意愿的性騷擾行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觸、撫摸異性敏感部位,誘導或強迫異性看黃色錄像、圖片等行為。
問題3:性騷擾行為是否需要針對特定的對象?
性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必須指向特定的對象,在公共場所公開談論兩性話題、講黃色笑話、爆粗口等,雖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沒有明確指向某人,都不應當視為性騷擾。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在作出騷擾行為時即便沒有指名道姓,但是通過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應當認定其構成性騷擾。
問題4:性騷擾受害者是否有性別要求?
《民法典》第1010條并未明確規定“他人”的性別屬性。性騷擾行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會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行為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處的“他人”是不分年齡大小、同性、異性的所有人群。
問題5:性騷擾責任構成是否需要損害后果達到嚴重程度?
性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包含行為造成損害后果達到嚴重程度,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就能適用本條的規定。至于損害后果的表現形式和程度只能作為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類型及大小的依據。如在無明顯損害后果時,可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在造成明顯精神上或身體上的傷害時,可另外主張行為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二、調查處置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
1. 接受報警,及時受理。對于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受害人報警或婦聯等單位移交相關線索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2. 全面調查,依法處置。公安機關受理后要及時開展調查工作,依法詢問被害人,提取相關痕跡物證,調取相關視頻監控錄像,尋找現場目擊證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3. 協同配合,全面預防。加強與婦聯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加強對性騷擾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并建立長效協同機制、線索轉遞機制、數據共享機制。會同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性別知識以及預防性侵犯教育,增強防范意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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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安處罰法律適用指引
(一)對以滿足性欲或者尋求刺激為目的,違背他人意志,對他人進行摟抱、摳摸、親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傷風化,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淫穢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實務指引】
1. 猥褻可能是強制、公然或者趁機實施,其方式不影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成立。
2. 被猥褻的對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可以是對同性的猥褻,也可以是對異性的猥褻。
3. 猥褻行為的特征之一是違背他人意志,如果雙方之間出于自愿,則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4.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主要包括:(1)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的;(2)猥褻多人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參考案例】
1. 男子在地鐵猥褻女乘客,處罰來了。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2021年5月4日通報:4月30日18時30分許,張某某(男,33歲)在地鐵11號線車廂內猥褻一名女乘客,被該女乘客發現后當場斥責,并用手機拍下視頻后報警。列車??考t樹灣南站后,張某某被警方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經調查取證,警方于5月1日依法對張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2. 酒鬼變色狼?一男子涉嫌猥褻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拘!案發當天凌晨,朱女士和平時一樣在銀海區某廣場美食街經營著自己的小吃店,正當她在專注的制作菜品時,在一旁喝酒的王某突然湊到她跟前又摟又抱......朱女士立馬大聲喝止:“你個變態!快點放開我!”并與王某開始撕扯,隨后旁邊的攤主將二人拉開。民警到達現場后將王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由于王某當時處于醉酒狀態,行為失常,面對詢問胡言亂語、拒不配合民警調查,民警只能對其約束至酒醒。隨后,民警積極走訪案發現場周邊的攤主,做好旁證收集工作。王某酒醒后表示十分羞愧,本想小酌幾杯解憂愁,不曾想酒后失控會做出這種事。但世上沒有后悔藥,醉酒后實施違法犯罪一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目前,王某因猥褻他人被銀海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二)對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實務指引】
1. 公共場所,是指公眾進行公開活動的場所,如商場、影劇院、體育場、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場所。
2. 裸露身體,不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較常見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陰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3. 構成本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具有以下情形認定為“情節惡劣”:(1)造成現場秩序混亂等危害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2)在有多名異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3)經制止拒不改正的;(4)伴隨挑逗性語言或者動作的;(5)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參考案例】
一男子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被拘留。2020年9月13日8時30分許,邯鄲火車站派出所民警接到旅客劉女士報警,稱其在邯鄲站二樓候車室內候車時,有一名男子故意對其裸露下體。民警根據報案人提供的線索,在邯鄲站一樓候車室將該男子找到。經查,該男子喬某,45歲,邯鄲市邯山區人。據喬某交代,其是因為不舒服才將下體裸露出來,并非故意為之。為進一步查明案情,警方根據劉女士提供的視頻證據,進行了深入摸排,認定喬某系故意裸露。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喬某如實供述了其為尋求刺激,在候車室內故意裸露身體的不法行為。目前,喬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三)對于多次通過信件、電話、計算機網絡等途徑傳送淫穢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民法典》第1010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性因為自己的生理特點造成的一些特殊困難《民法典》第1010條 ,所以很多法律對于女性是有著一定的特殊待遇的《民法典》第1010條 ,下面為大家分享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1
《民法典》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有以下方面《民法典》第1010條 :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騷擾行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特殊保護。
1、男女平等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
《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法條指引
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50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2、禁止性的騷擾行為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的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的騷擾行為。
法條指引
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的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的騷擾。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為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法條指引
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
全職家庭主婦從事的家務勞動到底有沒有價值,《民法典》明確作出了法律保護:
法條指引
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特殊保護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對弱勢。因此,《民法典》規定了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等原則,并規定了家庭暴力等離婚損害賠償。
法條指引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2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資。
在婚后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么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后共同出資。
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么就屬于是重婚。在《民法典》第1010條 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么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么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么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其實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綜上所述來看,《民法典》還是比較合理地,很好的保護了婚姻當中的無過錯方,也很明確的表示對于婚后財產是兩個人的共有財產,都享有分配權,對于婚姻當中的過錯方嚴重者可凈身出戶!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3
保護女性相關的法律有那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采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4、《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第四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5、《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第十四條 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條 女職工浴室要淋浴化。廁所要求蹲位。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民法典》第1010條 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民法典對于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里面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起著保障人民權力的作用,下面是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1
1、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這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婦女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因有兩點:第一,是為《民法典》第1010條 了改變婦女不平等歷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中國婦女遭受壓迫的歷史時間太長了,而女人又天性軟弱,自身還不能抵制各種侵權侵害行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
第二,是基于婦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機能的需要。婦女承擔著人類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對婦女之特殊保護,也是推進人類發展和社-會文明之標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補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實現。
2、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并且有詳盡的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以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3、切實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帶有世界性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在人口構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問題在許多國家都存在著。我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養父母,符合規定的繼父母的權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虐待和遺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款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2
《民法典》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怎么說:
一、男女平等方面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睹穹ǖ洹窂娬{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民法典》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1050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民法典》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禁止騷擾行為方面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騷擾行為。
《民法典》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騷擾
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為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3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內容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