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工傷賠償標準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于受傷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九個月;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為前提等于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乘四個月;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為前提等于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九個月;四、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轉院費用、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賠償。具體為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一)醫療費:按百分之百享受。(二)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國家規定享受,但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最長二十四個月,在此期間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享受。(四)轉院費用: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享受。(五)生活護理費:依據鑒定結論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護理、大部分護理、部分護理三個等級。完全護理:按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享受。大部分護理:按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享受。部分護理:按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享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追償。
重慶9級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法律分析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受傷職工本人月工資×9個月2、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為前提)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為前提)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4、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轉院費用、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賠償。具體為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
(1)醫療費: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國家規定享受,但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4個月,在此期間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享受。
(4)轉院費用: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享受。
(5)生活護理費:依據鑒定結論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護理、大部分護理、部分護理三個等級。完全護理:按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享受。大部分護理:按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享受。部分護理:按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享受。
(6)輔助器具費:按國家標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重慶工傷賠償標準法律分析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1、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初次領取傷殘津貼的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按15年計算已經領取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2、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重慶市工傷十級賠償標準重慶市工傷十級賠償標準:醫療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停工留薪工資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十級傷殘補助金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的標準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傷者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規定。
重慶工傷賠償2022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2022年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二、康復費
三、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五、護理費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九、傷殘津貼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賠償標準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者的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傷殘等級不同,賠償項目也不同。重慶工傷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重慶各項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2021 2021年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1、2021年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條例》實施前職工已認定為工傷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傷害事故或職業病在《條例》實施后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職工的長期工傷保險待遇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規定執行:
(1)傷殘撫恤金改為傷殘津貼,工傷護理費改為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2004年7月按規定支付的原傷殘撫恤金、工傷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由原支付渠道支付。傷殘津貼計發基數低于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2)以后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條例》實施后死亡的,享受《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喪葬補助金以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供養親屬撫恤金以職工死亡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為計發基數。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3、職工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單位通知前來料理喪事的直系親屬,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
4、《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或職工死亡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后經復查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按《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6、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工傷評殘時應首先對新工傷評定等級,而后再綜合考慮原有工傷致殘程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新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作為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依據,多次傷殘綜合評定的等級作為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7、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達到一至四級傷殘的,其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辦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按下列辦法一次性計發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1)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為基數計發20年,但需扣除已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20個月,二級18個月,三級16個月,四級14個月。
(3)輔助器具配置費以一次性計發待遇時我市規定的配置輔助器具費用限額標準和使用年限,計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8、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兩種辦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養親屬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 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未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遺屬,以18周歲作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計發;其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他遺屬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20年,但需扣除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發。
9、由于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視同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項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10、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涉及第三方責任傷害賠償,傷害賠償總額低于一次計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后,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11、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可暫按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待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