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骨折的傷殘鑒定一般在傷后90天出院以后做。
骨折后傷殘鑒定等級要根據骨折的程度以及后期的功能恢復來判斷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一般不涉及到關節部位的骨折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如四肢的長骨骨折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進行保守治療的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一般不影響關節的功能活動,這種后期恢復一般較好,一般為輕傷,如果行內固定手術治療的,大多為10級傷殘,如果是關節部位的骨折,且累及到關節內,多需要進行手術治療,會要進行鋼板或螺釘的固定,這種一般對關節的功能活動有影響,一般的鑒定等級為10級,嚴重的會到9級,具體的鑒定結果應以當地的司法鑒定所鑒定為準。
【拓展資料】
骨折后傷殘鑒定時間,應該根據損傷程度進行鑒定。一般的骨折也在傷后3月內一般進行鑒定。但也有比較嚴重的骨折,骨折愈合慢及靠近關節內的骨折,一般需要骨折后6月左右才可以進行傷殘鑒定。
主要是由于骨折的生長,功能的恢復需要較長的時間,所以可以延期進行傷殘鑒定。到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了后期功能恢復的更好,有時沒有功能殘缺,所以無傷殘評定。
首先不是所有的骨折都能去做傷殘鑒定的,只有那些損傷比較重,未經手術治療或者經手術治療后未見明顯好轉,而存在功能障礙的才可能申請傷殘鑒定。具體的傷殘鑒定時間一般是骨折部位愈合,或者病情已經穩定后,并且是拆除固定物到功能康復結束這段時間內可申請傷殘鑒定。具體的鑒定根據情況不同,可分為工傷及交通事故兩大類。如果是工商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向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經審核后指定相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如果是交通事故傷,則在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向交警部門提出傷殘鑒定申請,交警部門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鑒定預約通知單,傷者持傷殘鑒定預約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鑒定。
骨折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骨折之后具體多長時間進行傷殘鑒定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要根據骨折恢復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的時間來進行分析。首先需要臨床處理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根據骨折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是手術治療還是保守治療。后期再進行康復治療,恢復局部的功能。在病情完全穩定之后,再進行傷殘鑒定,一般為1~2年的時間,根據后期所產生的后遺癥,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負面影響程度來進行傷殘鑒定。關鍵要防止后期出現后遺癥的現象。
骨折后最好在兩周的時候去醫院做傷殘鑒定。引起骨折,通常是因為暴力造成的原因,通常會導致局部有腫脹和疼痛感,嚴重可能會影響到正常的功能性的鍛煉,最好先去醫院做拍片檢查,有利于了解到骨折的情況。如果骨折沒有出現錯位,可以通過手法復位的方法來治療,并且也需要用石膏進行固定。如果已經出現錯位,可以配合醫生做手術切開復位,也需要用鋼釘來進行固定。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后多長時間做沒有規定具體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的時間。傷情穩定后(一般是在醫療機構建議休養的時間期滿后)即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由該部門依據受傷情形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作出鑒定結論。需提供材料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擴展資料:
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正)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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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醫療終結后進行傷殘鑒定。
以一般骨折術為例脊柱骨折后多久做傷殘鑒定 ,內固定不影響各關節活動者,傷后三個月可做傷殘鑒定;若骨折影響關節活動,則應傷后三個月至半年或內固定拆除后再做傷殘鑒定;若為顱腦損傷、神經損傷、聽力及視力損傷,則在傷后半年做傷殘鑒定為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中第2.7條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由于損傷部位及性質不同,“治療終結”的時間也不一樣,具體如下:
1、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評殘的,在傷后1~3個月進行,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
2、對于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后3-6個月進行。
3、對于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后6-9個月進行。
4、對于顱腦損傷后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后6-12個月進行。
5、對于傷者原有傷病,因事故而誘發或癥狀加重的,不應作為評定時機的限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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