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工地意外事故的賠償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是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等;而醫療費等則按實際花費和可報銷的比例來賠。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程質量事故賠償是怎樣規定的近年來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盡管國家加大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了對工程質量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的要求和把控,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有時候仍能看到,因為工程質量而引發的一系列安全事故。引發工程質量的原因是比較多的,但是不論哪種原因,當工程質量出現了問題的時候,我國對于質量事故賠償是著明確規定的,那么工程質量事故賠償是怎樣規定的呢?
一、工程質量事故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合同法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可知,驗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驗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驗收合格和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驗收合格;無法修復和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鏟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解釋》又將“工程質量高于合同效力”適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關糾紛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質量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不能獲得支持。第16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二、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賠償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
盡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雙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損失,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損失。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建筑材料變成建筑垃圾,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設備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勞而無果,損失包括機械設備租賃費、工人工資、墊資等。
在上述資料當中,針對工程質量事故賠償是怎樣規定的這一問題,小編詳細的為大家進行了介紹。可以看出當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時候,應該根據具體的原因來進行賠償和處罰。當然在工程建筑過程當中,如果有明顯的違規操作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話,相關責任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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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一)雇傭方為傷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的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處理傷者與雇傭方存在勞動關系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事故發生后,應盡快申請認定工傷(單位30日內,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他相關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主要的償付責任。同時,雇傭方也應按照規定承擔傷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部分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償付責任。根據《條例》及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的項目有:醫療康復待遇、工傷職工生活護理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亡待遇。《條例》對相關支付標準和主體也有明確的規定。詳細的內容請詳見附件《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及支付主體》。(二)雇傭方未為傷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方式如果雇傭方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且傷者和雇傭方也認可或通過仲裁或法院確認勞動關系,雇傭方則應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賠付傷者。如果兩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則一般按照侵權法等相關規定,由雇傭方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可從雇傭方的施工資質來評估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若雇傭方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會**降低。(三)雇傭方無用工主體資格時,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責任的認定及法律沖突雇傭方是班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此時,雇傭方一般都存在上游發包人,那傷者是否可以主張確認與發包人存在勞動關系,從而要求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在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互相沖突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法律依據主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這些規定認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不能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會議紀要》(法辦【2011】第442號)第59條:“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以上兩種觀點雖差異很大,但在生效的判決書中均有過體現,還有待立法上進行統一。(四)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和傷者的選擇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有如下兩個重要區別:(1)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賠償標準不同。工傷保險責任承擔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另外,兩種賠償方式的賠償項目、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計算。例如依據上海地區2015年的賠償標準,施工人員在安全事故中死亡的,如不考慮責任減免情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為954,200元,精神撫慰金為50,000元,喪葬費為30,216元,共計1,034,416;而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67,880元,喪葬費為32,706元,共計600,586元。在這種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金額要高于工傷保險工亡補助金額。(2)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責條件或責任分擔不同。工傷保險只在勞動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法律關系中,受害人過錯(如施工人員未系安全帶、未帶安全帽)、第三人侵權等均可能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責任。基于以上差異,在勞動關系不是非常明確的情況下,傷者請求相關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還是侵權賠償責任時,往往會綜合考慮獲得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的可能性、金額及難易程度等因素,主動選擇按照哪種方式進行索賠。
重大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解答重大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1、醫療費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2、誤工費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交通費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4、護理費以及住宿費按各自的標準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賠償山東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死亡1人及以上的政府工程重大事故賠償標準 ,追究刑責
2019年12月9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了企業責任落實重點,建立了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督促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
《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即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
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
1. 在省級層面上首次明確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發生前追究刑事責任制度。明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犯罪的刑罰適用有關問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2.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停產整頓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進一步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局部或全部暫時停產停業或停產停業整頓。
3.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調查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規定有關部門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責過程監管,提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4.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聯合懲戒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開展聯合執法,實施聯合懲戒,讓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于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
江蘇:凡發生事故的,暫停投標
2020年5月7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5月起,對事故責任企業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業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二)今后凡發生1起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省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
(三)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標資格。
(四)本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2020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從第二起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圍內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五)2020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單位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并對發生事故的項目經理和總監進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明確:
施工企業要全面配備安全總監,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對違法建設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施工企業除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2年。
突出整治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指令施工企業搶工期、趕進度,未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保障到位等問題。
5月12日,江蘇南通下發《關于下達202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通知。
指標要求:大幅壓降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比上年分別下降20%以上。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與市優(紫瑯杯)、省優(揚子杯)、省市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數量掛鉤。
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取消該地區年度市、省優申報資格,暫停該地區半年市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取消該地區年度內省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
年均監督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且年度發生事故累計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
年均監督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且年度發生事故累計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的。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執業、實施禁入!
2019年12月,住建部、應急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員:
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相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并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不準從事相關建筑活動。
(編者注:此前對較大安全事故的注冊人員處罰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不予注冊。此次將處罰標準大大提高!)
對企業責任人員,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事故調查結論進行處罰。
納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此外,意見還要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分別代表企業和項目向社會公開承諾,違規造成事故將被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認定標準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注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及后果予以處罰,最嚴重的將吊銷證書,終身不予注冊!具體如下:
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事故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