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一、盡可能的為每一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 工傷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只有為每一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才能在發生事故后將單位的損失降到最低。具本律師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了解,在許多職工流動性較大的工廠、企業還沒有達到為每一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如果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事故發生后的醫療費、賠償費用全部由單位自行承擔。故此,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最好的預防處理工傷的方法。 二、職工應嚴格遵守工廠車間的操作規范,有安全意識。 單位應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培訓,進行安全性教育。使職工在工作時嚴格遵守本崗位的操作規范。本律師曾處理了一起典型的該案例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一名工地值班保安在路過渣土堆時,被坍塌的渣土掩埋而亡。可見,在工作時必須具有安全意識,這是預防工傷事故的關鍵。 三、工廠車間的安全防護措施到位。 全面到位的安全防護措施能有效的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如果沒有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是降低了安全防護措施的標準而發生工傷事故,會使得單位得不償失。本律師曾處理了一起典型的該案例:一名工人去作業區工作時需走下一個梯子,(自己焊接的沒有扶手的鐵質梯子)該工人一腳踩空從梯子上摔下受傷,經診斷為:脊柱神經損傷。后被定為二級傷殘,永遠癱瘓在床。如果當時梯子上焊接了一個扶手,也許工人就不會從上摔下,就避免了一場重大的工傷事故。 四、發生工傷后及時、積極的為受傷職工治療。 發生工傷后,如果用人單位選擇了一家大型的、專科醫院為職工進行了治療,可能職工的傷情恢復的較好,在評殘時對單位也是有利的。 五、傷殘級別較低的工傷糾紛,可以調解解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級—4級的傷殘職工是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的。5級—10級的傷殘,經職工提出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故此,對于5級—10級內級別較低的工傷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六、傷殘級別較高的工傷糾紛,應通過仲裁、訴訟解決。 對于傷殘級別較高的工傷,特別是1級—4級的傷殘應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因為1級—4級傷殘的工傷不能解決勞動關系,但實踐中很多單位、受傷職工確愿意解除勞動關系,并一次性解決工傷糾紛。所以,必須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才是合法的途徑。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賠償山東:死亡1人及以上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的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追究刑責
2019年12月9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出臺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了《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了企業責任落實重點,建立了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督促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
《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即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
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
1. 在省級層面上首次明確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發生前追究刑事責任制度。明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犯罪的刑罰適用有關問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2.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停產整頓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進一步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局部或全部暫時停產停業或停產停業整頓。
3.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調查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規定有關部門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責過程監管,提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4.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聯合懲戒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開展聯合執法,實施聯合懲戒,讓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于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
江蘇:凡發生事故的,暫停投標
2020年5月7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5月起,對事故責任企業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業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二)今后凡發生1起較大或以上事故的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我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省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
(三)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標資格。
(四)本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2020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從第二起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圍內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五)2020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單位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并對發生事故的項目經理和總監進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明確:
施工企業要全面配備安全總監,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對違法建設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施工企業除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2年。
突出整治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指令施工企業搶工期、趕進度,未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保障到位等問題。
5月12日,江蘇南通下發《關于下達202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通知。
指標要求:大幅壓降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比上年分別下降20%以上。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與市優(紫瑯杯)、省優(揚子杯)、省市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數量掛鉤。
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取消該地區年度市、省優申報資格,暫停該地區半年市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取消該地區年度內省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
年均監督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且年度發生事故累計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
年均監督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且年度發生事故累計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的。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執業、實施禁入!
2019年12月,住建部、應急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員:
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相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并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不準從事相關建筑活動。
(編者注:此前對較大安全事故的注冊人員處罰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不予注冊。此次將處罰標準大大提高!)
對企業責任人員,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事故調查結論進行處罰。
納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此外,意見還要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分別代表企業和項目向社會公開承諾,違規造成事故將被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認定標準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注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及后果予以處罰,最嚴重的將吊銷證書,終身不予注冊!具體如下:
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事故處罰標準:
工程事故保險賠償事例用戶最信賴網上投保平臺!【摘要】建筑工程一切險
是工程保險中的一個重要險種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由保險公司視保單承保范圍對建筑工程的工程主體、臨建設施、建筑材料、人員財產及各類費用等保險標的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為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了能夠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險和補償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國家明文規定重點工程的建設必須購置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是在我國建筑施工中普遍投保的一種保險險種。但多年來,保險公估人在該險種的理賠評估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困難。該險種事故多發、理賠案例復雜、涉案人員多樣、信息不對稱等特點,以及保險公估人在理賠中所參與的工作;提出了保險公估人的素質要求;分析了對該險種損失調查的方法與需要注意的事項,以期促進業內作進一步的探討。
建筑工程切險附帶第三方責任險的理賠案件具有多發性、復雜性、涉案人員多樣性、信息不對稱性及因此導致的理賠操作困難等特點。
多發性。建筑工程如工廠、民用住宅、橋梁、公路、水壩等。一般在露天場地施工,絕大多數工程都涉及基礎處理與鋼筋混凝土施工。有些工程還需處理地下水和遭遇其他復雜的地質、地理情況。這樣,暴雨、洪水、臺風、冰雹、大雪、冰凌等氣候災害以及滲漏、塌方等突發事件都威脅、著工程施工。所以,我國工程建設中事故時常出現,保險索賠案件也因此頻繁發生。
復雜性。建筑工程因類型不同而處于不同的施工場地,要用到不同的建材、臨時建筑、施工機具,參照不同的設計和進行不同的施工組織,又因為事故本身的多樣性,保險索賠案件涉及面相當復雜。
涉案人員多樣性。建筑工程通常有較長的工期,整個工程建設涉及者眾多。除業主和工程承包商、分包商等被保險人外,工程設計單位與監理單位,運輸人員與設備提供維修人員,當地政府部門、場地組織單位、被征地的居民都是工程的直接相關人。保險事故發生后,這些都是保險公估人(以下稱公估人)取證的對象。
信息不對稱性。因我國建筑工程保險業務開展的歷史并不長,建筑工程保險涉及到的各方對于對方的信息都只有不多的了解,而且都不夠深入。如保險人對建筑工程所簽保單中條款的含義較為清楚,但是對工程進度、工程建設中的具體情況則不甚了了;被保險人則剛好相反,他們往往對在建工程了如指掌,但是對于保險知識尤其是保單中專業用語的含義卻知之甚少。
公估人在對建筑工程切險的理賠中,必須在現場查勘后拿到揭示案情的佐證:如清點標的的數目、損失情況記錄、氣象部門的報告和證明、保險人索要的有關書面資料、設備檢修后的票據、查訪當地居民得到的資料等等。要獲得翔實而準確的案情資料,除了需要公估人有敏銳的洞察力和高度的耐心之外,還需要公估人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書面資料的收集。收集書面資料是公估人現場工作的必要環節。完備、準確的書面資料將為理賠工作帶來便利。建筑工程切險理賠中可能需要收集的資料有:保險合同、索賠清單、事故經過和施救經過的書面描述、氣象證明、工程合同書、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清單、工程量清單、工程設計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日志、派工單、領料單、建材入庫清單、建材購貨發票或采購合同、設備維修報價單或發票等等。鑒于理賠應該公平、公正和公開,公估人在現場清點標的的數目和對損失情況的描述,都應該經參與現場查勘的保險人代表、公估人、被保險人代表簽字確認。提示:一切都是在不斷變化和發展中的,有變化就有風險,所以做好全面的保障來規避風險是很重要的,向您推薦以下產品,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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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事故賠償問題?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
(一)雇傭方為傷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處理
傷者與雇傭方存在勞動關系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事故發生后,應盡快申請認定工傷(單位30日內,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工地事故賠償案例 他相關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主要的償付責任。同時,雇傭方也應按照規定承擔傷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部分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償付責任。
根據《條例》及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的項目有:醫療康復待遇、工傷職工生活護理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亡待遇。《條例》對相關支付標準和主體也有明確的規定。詳細的內容請詳見附件《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及支付主體》。
(二)雇傭方未為傷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方式
如果雇傭方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且傷者和雇傭方也認可或通過仲裁或法院確認勞動關系,雇傭方則應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賠付傷者。如果兩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則一般按照侵權法等相關規定,由雇傭方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通常情況下,可從雇傭方的施工資質來評估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若雇傭方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會**降低。
(三)雇傭方無用工主體資格時,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責任的認定及法律沖突
雇傭方是班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此時,雇傭方一般都存在上游發包人,那傷者是否可以主張確認與發包人存在勞動關系,從而要求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在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互相沖突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法律依據主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這些規定認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不能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會議紀要》(法辦【2011】第442號)第59條:“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
以上兩種觀點雖差異很大,但在生效的判決書中均有過體現,還有待立法上進行統一。
(四)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和傷者的選擇
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有如下兩個重要區別:(1)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賠償標準不同。工傷保險責任承擔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另外,兩種賠償方式的賠償項目、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計算。例如依據上海地區2015年的賠償標準,施工人員在安全事故中死亡的,如不考慮責任減免情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為954,200元,精神撫慰金為50,000元,喪葬費為30,216元,共計1,034,416;而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67,880元,喪葬費為32,706元,共計600,586元。在這種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金額要高于工傷保險工亡補助金額。(2)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責條件或責任分擔不同。工傷保險只在勞動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法律關系中,受害人過錯(如施工人員未系安全帶、未帶安全帽)、第三人侵權等均可能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責任。
基于以上差異,在勞動關系不是非常明確的情況下,傷者請求相關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還是侵權賠償責任時,往往會綜合考慮獲得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的可能性、金額及難易程度等因素,主動選擇按照哪種方式進行索賠。